案件诉讼指引
一、经济困难并符合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本地中心申请法律援助。
二、经济困难并符合司法救助规定条件的当事人可以向人院申请减、缓、免交用。
三、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申请执行。
四、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证据的当事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但应当提供相应证据线索。
五、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六、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权就子女抚养及需要法院分割的提出一并处理的诉讼请求。
七、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八、当事人不得伪造、隐匿、毁灭案件证据,或者指使、贿买他人作伪证。
九、当事人应当亲自出庭参加诉讼,因重大疾病等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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