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该项在当事人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各自带上本人的本、身份证、离婚协议书等,共同去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该项(参看《婚姻登记条例》第10-13条的规定);
2、一方要求离婚的,应向凭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起诉状等,向对方户口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该项(可以委托专业人士代为办理)。
一,《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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