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担保函是什么意思(反担保时效法律规定)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反担保函是什么意思(反担保)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前言

近期,我们在评审诉责险承保项目中,遇到一个案件。

此案根据我们内部的评判标准,被确定为诉责险的高风险项目,我们专家小组给出了因风险高拒绝承保的意见。

一线经办人表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律师同意出具反担保函。

经办人并介绍,同业一家公司就经常采取此种做法。此种做法是否合法?如果合法我们是否可以采取此种做法?

下面我们逐一分析:

一、诉责险高风险客户签署反担保函模式介绍及分析

(一)介绍

因部分案件保全错误的风险较高,保险公司又想承保,为规避风险,就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出具反担保函后,保险公司承保。

反担保函的大致内容,是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诺:

如果将来此案的保全被法院认定为保全错误并造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导致保险公司承担了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反担保函的约定,向投保人进行损失追偿。

(二)法律性质分析

投保人出具反担保函,是对保险公司承担诉责险赔偿责任后,对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保证。

诉责险是以责任险行使了担保的功能,保险公司对投保人/被保险人保全错误造成损失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证;

投保人/被保险人对保险公司将来可能对被保全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反向保证,也就是反担保。

此种做法从法律层面并不存在障碍。

(三)反担保函的效果分析

但此反担保函能否起到保险公司期望的规避风险的效果?

应该说,此种做法效果有限。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并不允许保险公司在诉责险保函上设定任何附加条件。即法院认为,一旦保全错误,必须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也就是说,此反担保函的约定只能在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此种投保人承诺的保险公司不承担保全错误的赔偿责任对被保全人是无效的。

如果被保全人起诉投保人/被保险人及保险公司保全错误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并不能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已签署反担保函而对被保全人免责。

也就是保险公司需要先行对被保全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再依据反担保函,向投保人/被保险人追偿。

二、此种模式保险公司的应对条件

既然需要后续进行追偿,我们就需要考量操作层面的诸多问题,如保险公司的风控思路、追偿能力等等各种因素:

第一、风控的着眼点与责任险将有所区别

诉责险作为责任险,我们主要着眼于案件本身,来评估保全错误的风险高低;

如果因为有反担保函,需要后续追偿,我们就要采用信保产品的风控思路,进一步考虑投保人的信誉及经济实力,将来是否有可供追偿的财产等等。

举例:

甲公司起诉乙公司拖欠工程款。我们评审此案件,主要要审查双方是否签署了合同、有没有竣工验收证明及工程量清单等,足以证明乙公司拖欠工程款的证据。如果证据充分,我们就会承保。

如果这是个高风险的项目,比如甲公司的证据很少,没有工程合同和/或没有竣工验收等资料。甲公司承诺签署反担保函。

我们就需要进一步审查甲公司的信誉情况,财产情况,以防将来我们追偿时发现,甲公司无财产给我们弥补我们的损失等等。

也就是要把责任险的风控思路转变为信用保证保险的风控思路去评审案件。

第二、需要一支庞大且得力的法律队伍

1、需要大量法务应对保全错误赔偿诉讼

因诉责险的每一笔索赔均为一个诉讼,因这些案件为保全错误的高风险案件,也就意味着保险公司被诉保全错误赔偿的案件数将大大增加,保险公司被拖入诉讼的机率加大,需要应诉的案件增多。

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派出大量法务或者聘请律师参与诉讼,无论哪种方式,都意味着法律费用要大幅度攀升。

2、需要大量法务办理追偿诉讼案件

上述索赔诉讼结案理赔完毕后,接下来需要进一步启动追偿。从保险公司的追偿实践看,绝大部分追偿案件需要诉讼解决,也因此需要大量法务或委托律师参与诉讼。

第三、费率厘定是否充足

既然大量承保项目可能会涉及两个诉讼,我们内部法务或聘请律师应诉的法律费用会急剧攀升。

那么,我们诉责险目前已备案的费率能否涵盖法律费用支出?也就是保费充足率是否可以满足?

如果不能,那就意味着亏损;如果调高费率,会不会和已备案的费率不一致带来违规风险?

这些都是需要全面考虑综合衡量的问题。

第四、需要借鉴信用保证保险的经验教训

保险公司的信用保证保险产品,目前亏损非常严重,按说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后,均获得了追偿权,但为什么会亏损严重呢?

原因是因为,法律上有权追偿和事实上能追偿成功是两码事。我们的信用保证保险经营亏损的原因,就是因为事实上追偿不能,而非法律上有没有权利追偿的问题。

曾有一家担保公司,承担了一例高风险的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收取了60万的担保费,后被法院判决赔偿了1200万的保全侵权造成的损失。

担保公司做出承担担保责任的决定时,也是认为将来可以追偿,所以就放心大胆做了此笔业务。

后续赔偿损失后,向保全申请人追偿,发现保全申请人根本无偿还能力,最后只得打落门牙肚里吞,自行承担了1200万的损失。

这些经验教训都值得我们好好汲取!

三、结论

如果没有一支庞大而强大的法律队伍,或者目前的保费费率无法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巨大的法律费用支出,让高风险客户签署反担保函的模式应该慎重考虑。

作者崔春霞简介

北京浩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及险律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创始人;原大家(安邦)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法律责任人、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兼诉责险项目负责人。西北政法大学法学本科,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拥有律师资格、企业法律顾问资格,7年律所工作经历,10余年保险公司法律部门工作经历。

创立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的内部法务从承保到理赔的全流程风控的独特模式,累积保费近4亿元,赔付率极低。《诉责论谈》公众号的创办人,发表包括诉责险承保、拒保、知识讲座、理赔案例、风控经验介绍及及企财险、责任险、意外险等在内的各类保险产品理赔案例分析等原创文章700多篇,并在《中国银行保险报》发表保险案例分析文章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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