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能否主张子女履行定期探望等精神义务

百善孝为先,孝顺父母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民法典也规定了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包括对年老的父母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和精神上的慰籍。

可是生活中,很多人把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等同于饿了给口饭吃,病了带去看病,有闲钱了再给父母塞几个小钱。当然民法典规定的成年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确实包括了经济上的供养。但是除了给钱之外,还有很多事是钱买不到的。父母年老力衰行动不便,如果在生场大病,吃喝拉撒的都需要人照顾,这个照顾就是钱买不到的,当然现在有钱也可以请护工。即使是护工、保姆可以解决父母的护理照顾问题,但是父母子女之间的亲情是无法替代的,即使花重金请来的金牌护工可以给父母五星级的服务,但是也无法满足老人对儿女在膝下的渴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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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将“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专门针对的就是空穴老人问题。老年人可以要求子女对老年人给予精神上的慰籍。如果子女拒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这样的规定看似给老年人晚年生活带来了一丝曙光,如果子女不回家,直接就找法院就行了。但是司法实践中,我们却遇到了难题。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呢?法律规定赡养包括精神上的慰籍,但司法实践中什么是精神上的慰籍很难清楚形容,常回家看看,多久回次家才能叫常回家看看,即使被迫回家了,坐在家里一声不坑甚至对父母恶言相加,这能否实现真正的常回家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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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亲情是买不来的也不是法律可以强迫了,如果哪一天到了法院强迫你去关心父母的时候,这份亲情也早已不再。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案件,建议专门找一些经验丰富的老同志专门负责,并以调解为重心,重要的是打开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心结,让破镜重圆,而不是为了结案而机械的适用法律一判了之,案件而事不了,而且这种判决也注定难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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