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张*根与钱*巧于2002年。结,张*根名下有股票价值25万元。婚后,张*根继续炒股。钱*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
婚前购买股票增值部分是否
【案情】
张*根与钱*巧于2002年结婚。结婚前,张*根名下有股票价值25万元。婚后,张*根继续炒股。钱*巧没有参加炒股,但将自己一部分工资收入投入进去,累计有5万元左右。2005年,两人父母也各自投入了4万元。在投资时商定,每年付给两方父母10%的年息,盈亏不论。2008年,钱*巧与张*根感情不和提出,要求将张*根名下的股票(已增至70万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张*根认为,该笔财产主要是自己婚前的股票的增值,因此其主体部分应当是自己的个人财产。双方父母可好按照当初的约定分得年息。至于钱*巧以自己的工资收入投资的部分,可以按照比例获得一部分红利。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务时刻来源链接:https://www.jiwenlaw.com/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uduzhe.cn/fbddeC2pRVwRcAlE.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