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利川市有经验的婚姻财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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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爱]亲,!,关于家庭财产纠纷,理论上,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应平等分割。

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共有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家庭财产纠纷律师[可爱]亲,!,关于家庭财产纠纷,理论上,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应平等分割。

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

家庭共有财产就是家庭共有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可爱]亲,!,相关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请问您这边遇到了什么纠纷呢我们家是拆迁房,一共九套房,上面有我奶奶,我奶奶的弟弟,然后还有我奶奶的名字,现在想办理房产证,因为我妈妈是我后妈,所以奶奶说把房产上到她的头上,怕我后妈骗我们家财产,但是我爸爸说放到我奶奶头上,以后还有我爸爸的弟弟分财产,所以不知道房产该上到谁的头上我爸爸的弟弟说错了上面有我爸爸的弟弟,我奶奶的名字,还有我爸爸的名字[可爱]亲,!,防止后妈夺房产有二种办法:1、让奶奶写遗嘱,而且最好还是去公证处做的遗嘱公证,点名写出这房子是给子女的财产,奶奶去世后按照遗嘱继承来办理;2、让奶奶把自己的那份份额赠与给子女,或者买卖给子女,这样就可以变成子女的独立财产,就不在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了。

奶奶和我爸爸都想办了房产证过户到我头上,但是出现这些问题,我也怕我爸爸把房产给了后妈,因为我爸爸平时问他要钱,他不给,马上上大学的学费他也不给,放到我奶奶头上,我爸爸不放心,就是办理之前请问为什么不能写在您名下呢?只要写好遗嘱的话,放在您奶奶名下也可以因为上面没有我的名字,红单子上面没有我的名字可以过户到您名下,签订 、赠与或继承合同。

法律主观:感情破裂的,是可以要求离婚的啊,对方不同意的,可以委托律师依法起诉的,要求法院判决离婚的。

请律师处理家庭财产案件的费用要根据实际案件才能得知。

,律师费用没有明确的标准,具体会根据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职业素养、经济状况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北京律师收费相对比较高,但律师之间收费差异也不小,有的律师一个离婚案件一审收费三千元,有的却能达到二万元甚至更多。

,如果两人已经在民政局领了离婚证、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已经备案的话: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已经备案的离婚协议不能再修改。

但双方可以再协商一致后另行补充或是变更离婚协议的内容,但不管是补充名变更,都需要双方签字同意,去公证也一样,必须双方都同意才有效。

,家庭共有财产是指在家庭中,全部或部分家庭成员共同所有的财产。

换言之,是指家庭成员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创造、共同所得的财产。

一个家庭要存在家庭共有财产,要具备两方面条件:一是有共同的劳动行为或受赠事实;二是家庭不仅由一对夫妻和未成年子女组成。

对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财产,应平等分割。

,一般处理原则如下:,(一)在家庭共同生活关系存续期间,若有人未经其他家庭成员共有人同意而私自处分家庭共有财产的,一般应认定其处分行为无效。

,(二)当家庭对家庭共有财产的性质发生了争议时,对凡不能证明是按份共有的均推定为共同共有,并按共同共有的有关原则对该项家庭共有财产进行处理。

,(三)家庭成员对共同共有财产应经协商一致后再行处分,否则应认定为无效;对于明知有的家庭成员在处分共有财产,其他家庭成员不提出异议的,则该处分家庭共同财产行为视为已被其他家庭成员所默认。

因此对于家庭纠纷,建议还是一家人好好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可通过法院诉讼予以析产。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法律分析:1.在分清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法院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公平公正地分割共同财产。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意见》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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