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罪量刑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调节比例。对严重危险社会的犯罪(毒品、黑恶势力等),在确定具体判决刑罚的时候从严掌握;犯罪情节轻微的,危险社会性小的,判处刑罚应当充分体现从宽情形。
一、未成年人犯罪,应当充分综合分析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认知能力、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初犯、偶犯、悔罪表现、成长经历、教育表现等,进行从宽处理。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30%-60%;
(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应当减少基准刑的10%-50%;
(3)未成年人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或者避险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
(4)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不同种犯罪行为,对其年满十八周岁以前实施的犯罪应当依照本条第(1)至(3)项的规定确定从宽的幅度;
(5)行为人在年满十八周岁前后实施了同种犯罪行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犯罪事实的具体情况,适当确定从宽的幅度。但因未成年犯罪所减少的刑罚量不得超过未成年犯罪事实所对应的刑罚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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