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议方案范文(共7篇)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1篇

一、我国行政复议制度发展现状和改革的必要性

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过程,上世纪五十年代后期到六十年代初,行政法规对行政复议有了规定,称为“申诉”、“复审”、“复验”。“”期间,行政复议制度实施陷入停滞。八十年代,随着法制化进程的加快,行政复议制度得到了恢复和发展。《行政诉讼法》颁布后,为配合行政诉讼制度的实施,_于1990年12月24日通过了《_行政复议条例》,对行政复议作出了比较系统的规定。1999年4月29日, 《_行政复议法》经九届_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法》在总结《行政复议条例》实施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强化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简化了行政复议申请程序,充分体现便民原则;赋予申请人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启动权,探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明确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法律责任,保障申请人行政复议权的行使。据__统计,自1999年《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全国行政复议案件受案数量逐年上升,平均每年通过行政复议解决的行政争议有8万多起,经过复议,%的案件没有再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制度已经成为法治政府的“助推器”、和谐社会的“减压阀”。但由于复议制度还存在的以下一些问题,导致权利救济效果和社会预期有很大差距,影响了人们对行政复议制度的信任,削弱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很多群众不愿意或不习惯通过行政复议表达诉求,主要采取等方式寻求解决问题,行政复议矛盾解决机制的作用发挥的还不够充分,行政复议制度有待改革完善。

(一)机构缺少独立性,复议公正难以实现

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行政复议机构,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内设机构,附属于行政机关,复议活动受人为因素影响和干扰较为普遍,行政复议决定维持的多,变更、撤销的少。从20__年至20__年__市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结果看,7年共受理复议案件4714件,维持2836件,占63%;撤销681件,占;变更162件,占;确认违法70件,占;责令履行义务98件,占;撤回申请746件,占16. 5 %;其他处理121件,占。由于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难以保持超脱和中立立场,缺少独立性,导致复议案件公正性受到影响,行政复议权威性难以树立。

(二)运行方式行政化,复议公信力受到影响

不少复议机关简单的认为行政复议只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手段,复议工作混同于一般行政工作。复议办案过程只在行政机关内部进行,过程封闭,透明度差。按照现行复议法的规定,复议人员负责调查案件事实、审查法律适用、提出结案意见,逐级报本机关领导审批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这种制度设计行政化色彩浓厚,违反了解决行政争议所需要的准司法化程序规则,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平等地位和争讼对抗,难以保证复议机关的独立性和中立性,导致复议制度的公信力大打折扣。

(三)复议人员专业性不强,案件办理质量不高

行政复议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工作,需要复议人员受过系统的法律专业教育,具备一定的行政管理经验。根据我们对__市所辖区、县(市)政府复议人员的统计,八区十县(市)政府法制部门核定复议人员编制65人,实有50人,正规大学本科毕业3人,占实有复议人员6﹪;其中法律专业毕业2人,仅占实有复议人员4﹪。复议人员普遍存在法律素养不够,法律信仰欠缺,专业知识不足,居间裁判角色意识缺乏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迫切要求复议法对复议人员资格准入作出具体规定。

(四)管辖体制条块分割,复议功能弱化

《行政复议法》确立的是“条块分割”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政府部门时,复议申请人既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选择向该部门所属的本级政府申请复议。从复议实践来看,条块并存的管辖体制存在一定弊端:一是条条管辖容易出现部门保护问题,因部门利益无原则维持下级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时有发生。二是条条管辖行政复议决定执行力度较弱。由于上下级行政部门之间没有领导关系(垂直领导机关除外),时常出 现下级部门不执行或拖延执行上级部门行政复议决定,而上级部门无法处理的情况。三是条条管辖增加行政成本和申请人负担。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部门多则数十个,少则十几个,无论有案无案都要配置复议编制和人员。多个复议机关并存的现状,膨胀了行政编制,增大了行政成本。同时,上级主管部门与复议申请人往往不在同一地区,申请人需要异地提出申请,复议机关需要异地调查,异地审理,条条管辖增加了申请人和复议机关的负担,也影响了复议效率。四是条块管辖容易出现复议结论不一致的情况。在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多个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案件或者对于同类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案件,有的申请人向政府提出复议,有的申请人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复议,实践中存在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于同类执法活动作出不同复议决定的情况,出现复议决定“打架”的问题,导致被申请人无法适从。

二、__市行政复议组织形式和运行方式的模式设计

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法律制度,需要具备纠纷解决机制的一般特点,因此,制度模式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四个原则:

一是独立原则。公正是法的价值取向,要实现公正就要从体制上和程序上保证纠纷解决机构的相对独立性。复议机构的相对独立是实现复议公正的前提。

二是程序原则。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只有通过公正的程序使复议当事人受到平等对待,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得到应有尊重,才能实现复议结果公正。

三是公开原则。要防止复议裁判的恣意和专断,就要制定公开透明的复议程序和规则。不但立案要公开透明,复议过程和复议决定也要向社会公开,允许查阅复制。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2篇

20**年,共收到向省政府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177件,比上年增长,依法受理145件,比上年增长。

一、案件概况

20**年省政府行政复议申请涉案类别和领域较为宽泛,被申请人仍以设区的市政府为主,省政府和省政府所属部门作为被申请人的比例有所上升,行政复议结果中调解、和解结案率提高。

(一)案件类别:17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涉及土地管理71件,占,同比下降;建设21件,同比上升;民政15件,同比上升25%;劳动和社会保障10件,同比上升;公安8件,同比上升;水利7件,质量技术监督6件,财政金融2件,其他37件。

图一:案件类别比例图

(二)申请事项:177件行政复议申请中,行政征收(主要是土地征收)45件,占,同比下降;行政确认(主要是土地发证)41件,同比上升;行政处罚26件,同比下降;行政不作为15件,同比上升;行政强制措施8件,同比上升;行政许可6件,与上年度持平;行政确权6件,同比下降25%;行政收费5件,同比上升25%;其他25件。

图二:申请事项比例图

(三)被申请人情况:177件行政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为省政府(主要涉及征地审批)的25件,占总数的,比去年增加3个百分点;为省政府所属部门的30件,占总数的,比去年增加2个百分点;为设区的市政府的97件(主要集中在阜阳、宿州、亳州等市),占总数的,比去年减少3个百分点;其他25件。

图三:被申请人情况比例图

(四)复议结果:受理的145件行政复议申请中,已办结133件,占受理总数的。在办结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46件中,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24件,维持率同比下降;撤销的6件,撤销率与上年度基本持平;确认无效的1件;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的4件;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等原因申请人撤回申请而决定终止的11件(大多因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行政机关主动纠正而达成和解),调解、和解结案率同比上升。其余87件则转有关机关处理或作其他处理(如对法院判决不服的、或复议申请事项超出法定受理时限的、或复议申请不属于案件受理范围的、或下级政府不愿受理经督办后重新受理的)。

图四:行政复议决定类型比例图

二、基本特点

(一)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呈逐年增加趋势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3篇

加拿大至今没有一部完整的宪法,主要由在各个不同历史时期通过的宪法性文件构成了它的宪法,其中包括1867年英国议会通过的《不列颠北美法案》, 1867-1975年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以及1982年加拿大议会通过并由英国女王批准的《加拿大宪法法》。1981年12月2日和8日,加拿大议会两院通过了《加拿大议会致英国女王请求书》和《使加拿大参议院和众议院请求生效法》,并送交英国议会审议。呈文附件包括了《加拿大宪法法》。1982年4月 17日,英国女王宣布:终止英国议会为加拿大立法的权力,英国议会的立法不再作为加拿大法律的组成部分适用于加拿大;女王还签署了《加拿大宪法法》。《加拿大宪法》规定,宪法是其最高法律;任何法律如果不符合宪法的规定,其不符合的部分是不发生效力的或者是无效的。

加拿大的联邦议会及其立法职权

宪法规定,加拿大是联邦制国家,联邦议会是最高立法机构,由英国女王的代表——总督、参议院和众议院组成。加拿大总督作为英国女王的代表,其职位只是象征性的,没有行政实权。总督的主要职责是召集和解散议会,任命民选产生的总理及其政府,签署议会通过的法案,接待来访的国家元首,接受外国使节递交的国书,为三军将领授衔和为国家做出杰出贡献者颁奖等。总督还是加拿大军队的最高统帅。

加拿大联邦议会每年开会约27个星期,时间通常从9月开始至次年6月。共约175个会议日。1991年改革为134个会议日,为了弥补减少会议日带来的时间损失,每一个会议日增加一个小时,并相应减少了施政演说、预算辩论、“反对党日”等的时间。逢国家法定节假日议会休息。议会休会期间,议员均回到自己的选区工作。参议院每周开会时间集中在星期二至星期四。众议院则从周一至周五都开会,星期一为上午11点至晚上7点,周二至周四为上午10点至晚上7点,周五为上午10点至下午2点30分。星期一至星期四晚上会议结束前半小时,是法定的众议院辩论时间。议会议员必须与选区选民保持密切关系,“在众议院开会的周末以及在休会期间,他们都必须尽可能多地回到自己的选区,只有这样才能与选民接触,研究他们的问题以掌握第一手资料。”

参议院共有105名议员,名额按各省人口比例和历史形成的惯例分配,任职无限期。从宪法理论上讲,参议院与众议院在立法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除不具有财政立法的提案权外,参议院拥有众议院的一切权力。” 参议院有权提出大部分法案,修改或者否决众议院的法案,但由于各种政治原因,参议院从一开始就只能起到从属作用,它的实际职权大致局限于审议私人法案、调查涉及公众利益的争议,以及出于政治考虑的有限范围内复议众议院所通过的或者等待通过的法案。加拿大历史上设立参议院的主要目的是制衡众议院的立法,使立法更加慎重、完备。虽然宪法授予参议院享有与众议院基本相同的权力,“虽然参议院在议会大楼中部那些装饰华丽的红色大厅内拥有表面上的权力象征,但事实上它在立法程序中远不及众议院那么重要。” 在立法职权方面,参议院的主要职责是审议、通过众议院提出的法案。凡众议院通过的有关法案,均须经参议院通过,才能提交总督签署。参议院对众议院提出的法案有权否决和修改,但修改后的法案还须经众议院再次通过。参议院也有权提交议案,但数量很少,且不能主动提出任何涉及财政预算、税收和修宪的议案。

参议院很少完全否决一项议案,它总是对众议院审议通过的议案提一些修改意见,甚至对一些有关财政的议案也提修正案。参议院无权对有关财政的议案提增加开支的修正案。如果参议院提的意见好,众议院会原封不动地接受,如果参议院提交的修正案众议院不愿意接受,参议院必须将修改理由交到众议院,如果众议院还是不同意修改,而参议院又坚持要修改,就在两院之间成立一个联席会进行协商。虽然先由参议院审议的议案并不多,但参议员一般都在银行业、工商业工作过,他们经常处理一些技术水平要求比较高的法律,如破产法和公司法等,能帮助众议院制定出高质量的法律。私事议案(私人团体例如职业协会等提交的议案)一般都先提交到参议院审议。为更充分地审议议案,现在参议院总是在众议院尚未通过议案前就提前非正式地对该议案进行审议。1991年的议事规则规定,议长或副议长接受议员的动议,可将某一众议院正在审议的议案非正式地提交某个委员会审议。

参议院在众议院开会期间,每星期有三个下午举行议会全会。参议院的大部分工作都由其下属的委员会处理。参议院下设20个委员会,它们是:土著委员会;农业和森林委员会;1867年宪法93款修改特别联合委员会;银行、贸易和商业委员会;布雷顿角发展公司特别委员会;儿童监护和权利特别委员会;能源、环境和自然资源委员会;渔业委员会;外交委员会;国内经济、预算和管理委员会;立法和宪法事务委员会;议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国家金融委员会;官方语言联合委员会;特权和常规法令委员会;安全情报特别委员会;社会事务、科学技术委员会;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交通安全委员会;交通通讯委员会。参议院的委员会经常开会,审议农业、渔业、贸易、银行、宪法事务、种族争端、社会政策等问题的立法。还有一个特别委员会专门审理有关青年、新闻媒体、国防和贫穷等特殊立法问题。参议员的主要工作是审议法案,也可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近十多年来,参议院还承担了新的任务,负责调查贫穷、失业、通涨、老人、土著人、土地使用、科学政策、与美国关系、政府部门效率等社会关心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报告,为政府制定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

众议院有301名议员,由各省按照人口比例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 年。众议院设有20个委员会,它们是:土著事务和北方发展委员会;农业和农业食品委员会;加拿大遗产委员会;公民和移民委员会;环境和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财政委员会;渔业和海洋委员会;外交和国际贸易委员会;卫生委员会;人力资源开发和残疾人地位委员会;工业委员会;司法和人权委员会;议会图书馆联合委员会;国防和退伍军人事务委员会;自然资源和政府运作委员会;官方语言联合委员会;程序和议会事务委员会;公共账务委员会;条法审查联合委员会;交通委员会。

众议院的立法职权主要是:与参议院共同行使立法权;提出财政法案和_案;负责对政府进行监督。按照加拿大宪法规定的原理,众议院是自由讨论重要社会和政治问题的“公共论坛”。联邦政府及其各部门,包括总理在内须对众议院定期报告工作。众议院有权向政府及其部门提出质询,并要求做出解答。众议院还设有各种与政府各部门相对应的委员会分别监督政府工作。众议院大部分时间则是用以审议法案,包括政府提出的公共议案和议员提出的私事议案。任何涉及国家财政预算问

题的法案,只有众议院有权提出。众议院有权通过预算拨款等影响政府的政策。众议院还可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或采取否决预算案的方式迫使政府下台。一旦解散政府,正式反对党可受命联合组阁或提前举行全国大选。

众议院的内部事务一般由内部经济理事会管理。内部经济理事会由议长、副议长、2名内阁部长、反对党的领袖(或领袖指定的1名代表)、2名执政党后座议员,1名领衔反对党后座议员,1 名在议会至少拥有12个议席的第三党后座议员组成。内部经济理事会负责雇用众议院所有的工作人员并管理众议院的建筑房产,还负责决定众议院的行政、财政事务,为工作人员提供更优越的工作环境,以更好地为议员服务。

加拿大总督作为国家的实际元首,在立法方面,有权召集和解散议会;代表英王签署法律;批准条约;任命参议院议员。

根据1867年的《不列颠北美法案》第91条规定,加拿大联邦议会在未明确规定由各省享有专属立法权的一切事项,联邦为和平、秩序和一个良好的政府有权制定法律。它的立法职权包括:

1、 公共债务和财产;

2、 民兵、路海军服役和国防;

3、 财政收入;

4、 商业和贸易的管理,失业保险;

5、 以任何征税方式和征税制度筹集款项;

6、 凭借公共信用举债;

7、 确定和提供加拿大政府中文职和其他官员的薪金;

8、 人口调查和统计;

9、 航空;

10、 标灯、浮标、灯塔和黑岛;

11、 航行和海运;

12、 海军医院的检疫、建立和维持;

13、 沿海和内海渔业;

14、 一个省与英国或其他国家之间以及两省之间的货物运输;

15、 通货和铸币;

16、 信贷、银行合并和纸币发行;

17、 储蓄银行;

18、 度量衡;

19、 票据;

20、 利率;

21、 法币;

22、 破产;

23、 发现和发明专利;

24、 版权;

25、 印第安人及其保留地;

26、 邮政服务;

27、 广播、电信;

28、 入籍和外国人;

29、 结婚和离婚;

30、 刑法和刑事程序;

31、 监禁;

32、 省际和国际轮船、渡口、铁路、运河和邮电等。

在联邦享有的专属立法权的事项上,如果各省立法与之相抵触,则以联邦立法为准。

除了以上列举的立法权限事项外,《不列颠北美法案》在其他条款中还规定了属于联邦的立法权限的事项,其中包括省际的工程与企业,以及被认为对加拿大具有普遍利益的工程。联邦对于各省的立法也有一定的限制权:联邦可对各省制定的法律行使否决权;可以指示省督拒绝批准省议会通过的包括宪法修正案在内的各种法案;即使经省督批准的法案,总督也有权在一年内予以否决。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4篇

**同志1992年10月到**县人民政府法制科工作以来,历任副科长、科长,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_主任。该同志政治坚定,善于学习,业务熟练。从事政府法制和行政复议工作16年来,始终坚持复议为民,努力化解行政争议。20xx年至20xx年办理行政复议案116起,所办案件多数达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纠正违法行政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政治业务素质高。该同志坚持以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能够紧密结合党委、政府的重大决策开展工作,从政治上、思想上和行动上同_保持高度一致。注重树立良好的形象,在生活工作中,高标准,严要求,正直无私,办事公道,敢于抵制不良现象,从不依职权谋取个人私利,保持廉洁从政的良好风尚。善于学习,有良好的法律素养,认真学习了《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不断更新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水平,并带领和要求_的全体同志加强法律学习,严格依法办事。**县人民政府_公室多次被平顶山市人民政府评为依法行政先进单位。

三、创新行政复议审理方式。

一是实现快捷便民。将具体行为明显违法或不当,如不及时纠正将导致不良后果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和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且案情和法律关系简单,当事人争议不大应予维持的案件;有确切证据证明行政机关不作为,依法应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较小数额罚款、征收类案件,纳入快速处理范围。即时申请即时受理,一般在20日内结案。结案方式灵活,采用责令被申请人自行纠正,督促被申请人履行职责,劝导申请人撤回申请,必要时下发复议决定等形式,迅速解决行政争议。三年来,本人办理此类案件29起,占办理案件总数的25%。

二是实现公正利民。对于案情复杂,证据材料较多,纠纷历时较长,当事人抵触情绪较大的案件,以及争议标的大,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群众关注的案件,仅凭书面审查很难做到客观、公正处理,难以以理、以法服人。对于此类案件,坚持实地调查与公开听证相结合,阳光作业。20xx年5月,某镇一个体采砂户申请复议,以河道管理部门违法为该镇政府办理采砂许可证,侵犯其正当采砂权为由,要求撤销该证。立案后,个体户顾虑重重,担心政府官官相护,办案不公。而镇政府对辖区个体户状告“政府”也存在不理解、不接受情形。鉴于此,**同志携卷下乡,组织各方深入实地调查后,公开进行了审理。通过听证质证,明法讲理,使镇政府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是创造环境的主体,企业和群众是创造财富的主体,政府应为市场主体提供服务,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而不能参与营利采砂活动与民争利。通过审理,撤销了该证,当事人心悦诚服,欣然接受。三年来,该同志通过调查取证、开庭质证审结了23起案件,占办案总数的20%,这种公开、透明、当事人参与的审理方式,不仅提高了办案质量,增强了行政复议的公信力,而且营造了公正、公平的氛围,促进了行政机关与人民群众的沟通、理解和互信,实现了公正利民。

三是实现稳定安民。化解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是行政复议的主要功能之一。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案件,是当事人因不服行政机关就资源权属、民事争议的裁决和处理而提起复议的,这些案件争议的实质在于当事人之间的利益纠纷,简单的维持和撤销不能从根本上“定纷止争”。针对此类案件, 从解决问题化解争议出发,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且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组织复议各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增进交流、沟通和理解,力促当事人互谅、互让,妥善解决争议。如居民连某与邻居因排水、出路等相邻权纠纷引起斗殴,被治安处罚后不服申请复议,并多次赴省、市上访,省电视台也对该案件进行过报道,双方对立情绪非常激烈。受理该案后,多次与当事人沟通,准确把握双方争执的焦点,摆事实,讲法律,析利害,辩事理,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通过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当事人通过协商解决了纠纷,达成了共识,申请人愉快地撤回了申请。三年来,该同志承办的行政复议案件中,有25起是通过调解结案的,占办案总数的21%。通过调解解决行政争议,不仅能有效降低纠纷解决成本,提高行政效率,而且有利于从根本上化解矛盾,做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实现稳定安民。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5篇

一、总结成绩、查找不足,全面回顾去年的办理工作

2011年,是县乡换届之年,我县进行了两次交办工作,共受理了210件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都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完毕,办复率100%,代表委员满意率和基本满意率达98%以上。我们之所以能够取得上述办理成效,是与县委、县政府高度重视,县人大、政协勤督力促分不开的,更是与各承办单位履职尽责、真抓实干分不开的。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领导高度重视的结果。县政府对《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的落实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的办理工作历来高度重视。县政府主要领导多次要求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认真履行职责,以办理工作促进部门工作开展,以办理结果衡量和检验部门工作成绩,确保建议提案所反映的问题能够得到有效解决,给代表、委员满意的答复。县政府其他领导也经常对分管范围内涉及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建议提案,作出批示、及时指导、认真督办,使一些多年反映、情况复杂的建议提案得到了较好解决。

二是人大政协高效督办的结果。县人大、县政协的领导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十分重视,在各种场合、通过各种形式对办理工作进行指导,并组织开展了重点督办件办理工作,采取听取政府部门办理工作汇报、组织调研、视察走访、协商座谈等多种形式,督促承办单位加强办理工作。

三是承办单位高位推动的结果。县政府各承办单位都把办理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落实了“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相关科室具体办”的办理工作责任制。无论是宏观上的建议提案,还是微观上的项目建设,乃至个案上的意见诉求,有关部门都能通过召开班子会议、主动登门听取意见等形式认真研究,认真采纳,认真落实。同时,各承办单位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分解任务时,能够围绕政府工作重点,集中精力,扎实工作,密切跟踪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强化应对措施,破解了一批事关我县改革发展稳定的重点难点问题。应该说,各部门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特别是一些承办任务较重、办理难度较大的单位,如县财政局、建设局、交通局、教育局、城管局等单位办理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应该给予充分肯定。尤其在人民群众呼声比较强烈、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安全等方面的建议提案都得到了较好解决。如《关于采取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金融危机的提案》、《关于解决好我县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几点建议的提案》和《希望切实加强全县的社会治安力度,让群众社会安全感进一步提高,社会更和谐的建议》等。

2011年,县政府各承办部门在办理建议提案工作虽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还存在很大差距。一是极少数单位对办理工作的重要性还认识不足,工作比较拖拉、答复过于简单,向代表、委员反馈意见不及时。二是办理质量还不够高,有的片面追求满意率,没有在实效上下功夫,对能够解决的问题,解决得还不够彻底。三是办理方式还比较单一,尤其是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开展得还很不够。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们要予以高度重视,加以改进。

二、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切实增强办理工作的责任感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向政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代表人民履行依法行使国家权力、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职能和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不仅是支持人大、政协履行“两个职能”,尊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利的具体体现,也是推动我县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任务。

第一、要从提升执政能力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提高执政能力,就是要运用正确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采取科学的领导制度和领导方式,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提高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本领,从而实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使政府成为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两会”期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和提案是围绕促进我县生产力发展、推动先进文化、维护广大群众根本利益而提出来的,表达了人民群众的愿望和心声。这些建议、提案既是政府民主科学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也是拓宽政府工作视野的重要智慧来源。抓好这些建议和提案的办理,不仅在近期即可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将对经济社会长远发展产生重要影响。这就要求各乡镇、各部门一定要认真从建议、提案中汲取智慧,拓宽视野,完善工作规划,创新工作思路。通过广泛吸纳代表、委员的建议和意见,使政府工作的规划、目标和措施更科学、更完善、更符合实际,使代表、委员的智慧在政府工作中得到更充分的体现,进而提高政府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和社会事业不断发展、不断进步。

第二,要从打好“三大战役”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今年是全市“三大战役”突破之年,对政府工作报告进行分解归责,对建议、提案进行梳理督办,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战略目标细化成阶段目标,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宏伟蓝图具化成“案头”工作,就是要将“三大战役”的千斤担子分解为人人承担,就是要激发人民斗志、依靠群众力量,充分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人心,群策群力,为实现“三大战役”突破之年的新目标共同奋斗。

第三,要从自觉接受监督的高度来做好办理工作。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建议、提案,是人大、政协对政府工作实施法律监督、工作监督、民主监督的重要渠道和实现途径。我们依法办理建议、提案的过程,实际就是接受人大、政协依法监督、民主监督的过程。人大和政协对政府的监督,其实质就是通过监督来支持政府的工作。建议和提案是一种资源,也是一种财富。切实解决好建议、提案反映的群众意见和呼声,及时为民排忧解难,既是政府的法律责任和义务,又是做好政府工作的必要条件,更是执政为民的客观要求。各承办单位务必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提高依法行政能力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广泛采纳有用之言,积极促成可行之事,切实履行办复之责,力争让代表满意、委员满意、人民群众满意。

三、履职尽责、突出重点,着力提高办理工作成效

今年,各乡镇、各部门需要承办的任务主要是三个方面:一是人大代表建议。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人大代表提交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共45件,市政府交给我县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9件,经县政府办梳理、分解交办到17个部门和3个乡镇。二是政协提案。县政协十一届一次、二次会议政协委员提交政府系统办理的提案共132件,市政府交给我县办理省、市政协提案3件,经县政府办梳理、分解交办到43个部门和1个乡镇。三是《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程县长在县人大十六届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是一个非常求真务实的报告,是一个非常紧扣主题的报告,是一个非常振奋人心的报告。认真学习好、领会好、落实好政府工作报告,是全县政府各部门的首要职责,是各乡镇政府的首要职责,是全体公务人员的首要职责。县政府办根据政府工作报告中所提的目标任务,进行了认真疏理、筛选,并征求了各位分管县长的意见,将报告中的主要目标任务分解为87项,主要涉及58个部门单位和各乡镇。具体工作中,各承办单位要落实好“三项责任”,努力提高“两项水平”:

一要落实承办责任。会上,县政府办已将《关于下达2012年县〈政府工作报告〉工作任务责任分工的通知》和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印发给了大家,明确了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把办理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进行责任分解,做到有领导分管、有专人负责,实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承办人员专门办”三级责任人制度。对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责任单位每季度要上报一次实施情况,所有任务要在12月15日前完全落实到位,未落实的责任单位要向分管县长当面作出说明。所有建议提案自交办之日起,必须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对答复不满意的,必须在1个月内重新办理答复。

二要落实协调责任。对一项工作涉及几个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协调推进,协办单位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送主办单位,任何单位不得在办理过程中推诿扯皮;主办单位如果协调有难度的,可由县政府办组织协调;县政府办如果协调有难度的,可报请县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协调。

三要落实督办责任。要把督办作为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来抓,注意听取代表、委员的意见,跟踪问效。一是坚持领导亲自督办。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办理工作负责,对重要的建议、提案要制定具体的措施,亲自督办。二是加强跟踪督办。对正在办理的建议、提案,各有关部门要跟踪督促,一件一件地抓好落实。凡是在办理中提出了措施、落实了资金或纳入了计划的建议、提案,要抓紧落实。县政府办要定期不定期对各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督办。三是实行视察督办制度。适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工作进行视察,推动办理工作。

四要努力提高办理水平。今年,我县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目标是,努力做到“一提高、两降低、三满意”。“一提高”,就是提高A类建议提案比重,今年要确保提升5个百分点。“两降低”,就是降低B类和C类建议提案比重,今年要确保B类下降5个百分点,C类力争降到10%以内。“三满意”,就是办理结果让人大代表满意、政协委员满意、人民群众满意。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上述目标狠抓落实,要切实把办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办理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主要领导要亲自协调解决,对一些重要问题的书面答复,要亲自审核、签发;对反馈不满意的建议、提案要亲自处理,坚决做到“开门办理”、“面商办理”。在落实政府工作报告的目标任务时,各单位主要领导要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进一步细化分解各项任务,落实专门人员和机构办理,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抓好落实,切实把《政府工作报告》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当作全年的一项政治任务来抓。对一些先进典型,县内新闻媒体要主动宣传报道,努力发挥舆论的导向和监督作用,营造办理工作的良好氛围。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6篇

一、主要职责

(一)在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疏堵并举、防治结合”的综合治理长效机制,切实有效贯彻落实_、_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及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地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提出起草、修订建议。

(三)研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建立“反应灵敏、密切配合、应对有力”的工作机制,上下联动的宣传教育体系,齐抓共管的监测预警体系,准确有效的性质认定体系,稳妥有力的处置善后体系和及时灵敏的信息汇总报告体系。

(四)组织有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进行性质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五)加强各地、各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协调处置非法集资案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建立处置非法集资组织协调机制,提示、督促设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六)汇总各有关部门、设区市人民政府报送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并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七)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组成部门

省联席会议由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省公安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工商局、省政府_、省政府_、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福建证监局、福建保监局组成,邀请省委宣传部、省法院、省检察院参加。省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的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福建银监局局长为省联席会议召集人,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省联席会议成员。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福建银监局,承担日常工作,落实省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福建银监局分管副局长兼任联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作为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联络员。

三、工作规则

省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按照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一)研究重大政策事项、工作机制或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部分相关成员单位会议。

(三)省联席会议形成的决议,按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负责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省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单位,并上报省人民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加强信息沟通,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实现信息共享;要积极参加省联席会议,认真落实省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充分发挥省联席会议的作用。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向成员单位通报省内非法集资的处置进度及省外一些非法集资的处置案例,加强信息沟通。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要提前报省联席会议办公室,并根据需要做好保密工作。

福建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为充分发挥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的作用,加强省直各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协调配合,对非法集资实施综合治理,加大打击力度,维护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根据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制定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工作机制。

一、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本行业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要建立本地区、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制度和防范预警体系,指定相关机构和专门人员,通过建立健全群众举报、媒体监督、日常监管和定期排查等信息采集渠道,加强日常监管,把好一线关,尽早发现问题,及时作出处理。一旦发现非法集资苗头,行业主管、监管部门要及时通报有关设区市人民政府和省联席会议办公室。

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要指导、配合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前期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对社会影响较大、性质恶劣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密切跟踪事态的发展,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并及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对监测预警中发现的跨地区非法集资案件,由省联席会议负责协调确定案件主发地为主办地区。其它有关地区应当在主办地区设区市人民政府的组织协调下,负责本地区案件调查取证及相关处置工作。

二、及时准确认定案件性质

省直有关部门、驻闽金融监管机构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对政策界限清楚的非法集资案件,要果断处置;对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省联席会议认定困难的,按程序报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一)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性质的认定,按照以下分工进行:

1.对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及其他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有涉及我省的跨省(市)非法集资案件,由我省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牵头进行处置。

2.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政策界限清晰的案件,由案发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当地银监、公安、行业主管(监管)等部门进行认定。性质认定后,由当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进行查处和后续处置。

3.重大案件,跨地区且达到一定规模的案件,前期调查取证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案件,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初步认定意见后,上报省联席会议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

4.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触犯刑法的案件,可直接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二)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的案件,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1.设区市人民政府提出案件性质认定申请,连同初步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取证材料,报省联席会议。

2.省联席会议对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进行初步审查。初审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退回并补充完善后重新上报。初审符合要求的,省联席会议组织有关部门对案件性质进行认定,由有关部门依法作出认定结论,并及时将认定意见反馈设区市人民政府。重大案件的认定意见按程序报批。

(三)省公安厅专项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由省联席会议组织性质认定的,按照设区市人民政府上报案件性质认定程序进行。

(四)向国家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报案件的程序:由省联席会议提出案件性质认定,连同认定意见、处置预案和有关调查材料,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以省人民政府名义上报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

三、稳妥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非法集资一经认定,设区市人民政府要负责做好本地区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组织查处和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处置善后与维护稳定工作,省联席会议的相关成员部门要积极配合、协调和监督指导。

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有效的后续处置工作机制,坚持公平、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做好处置善后工作。非法集资案件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会同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没有行业主管(监管)部门、组建单位或批准单位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组织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债权债务清理清退等工作。对跨地区的非法集资案件,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在涉案地区的,由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非法集资公司(机构)注册地不在涉案地区的,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本地区工作。牵头设区市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其他涉案地区,制定统一的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原则和方案,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其他情形的跨地区案件,由涉案金额最多的设区市人民政府牵头,按照统一的原则和方案做好处置善后工作。

为加强信息互通与共享,确保省政府全面掌握全省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省联席会议建立处置非法集资信息汇总报告制度。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建立本部门、本地区日常报告制度。省联席会议负责督促各成员单位和设区市人民政府做好信息报告制度,并负责向省政府提交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年度报告。

四、完善相关制度

围绕综合治理的目标,进一步完善处置非法集资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体系,为依法、有效地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政策法律依据。

根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实际,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相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法规规章体系。通过对现行有关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认定标准,规范处置原则和程序。

省联席会议要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对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行业主管(监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行业实际,制定本行业防范、监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部门规定。设区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处置非法集资的相关制度。

五、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增强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集资,从源头遏制非法集资。

政府会议方案范文 第7篇

市十届_会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并作出了相应的决议。现将市_会的决议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各有关单位要把办理市人大代表议案摆上本单位的工作日程,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制定的办理实施方案的各项计划,按时完成市人大代表议案的办理工作任务。

广州市_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的议案实施方案的决议(1998年4月16日广州市第十届_常务委员会第40次会议通过)

广州市第十届_常委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听取了市人民政府第二次提出的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的报告。经过审议,同意这个实施方案。会议要求,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市_会的审议意见,加快研究制定筹措资金的具体措施,并于今年年底前落实情况向市_会作出书面报告。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理《关于设立广州市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广州市第十届_会第38次会议对《关于设立广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的实施方案》进行了审议。根据市_会办公厅《关于审议市政府办理〈关于设立社会医疗救助基金议案〉实施方案意见的函》,市政府办公厅组织有关部门对原方案进行了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广泛听取各区、县级市和市有关部门的部门的意见。1998年3月2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对修改后的方案进行了研究,确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为了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并体现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发扬助贫济困的人道主义精神,维护人权,根据1997年1月15日颁发的《_中央、_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3条中“建立基金会,对无支付能力的危急患者实行医疗救助”的精神和_红十字会的宗旨和任务,拟设立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对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或患危及生命而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实行人道主义的医疗救助。

二、名称及筹备工作机构(一)名称为“广州市红十字社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

(二)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伍亮

副组长:姚蓉宾、陈万鹏、叶国雄

成 员:各区分管财政的副区长、市财政局、市计委、市外办、市_、市委宣传部、_部、市政协文体卫委领各1人。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陈万鹏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兼),叶国雄同志任办公室副主任(兼),成员由市、区红十字会办公室和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

三、筹款目标及方向

筹款目标5000万元,分两年筹集。

(一)各级政府资助共1370万元,其中广州市800万元,白云区、东山区、海珠区、天河区、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70万元,越秀区、荔湾区各60万元,黄埔区40万元,广州保税区、芳村区各30万元。

(二)向社会筹集3630万元。

四、使用范围及原则

(一)使用范围: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患危及生命的急、重病需紧急治疗或抢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在广州市市区范围内发生的因意外事故造成重大伤害需紧急抢救而得不到赔偿且无经济支付能力者。

(二)使用原则:原则上不使用本金。

五、管理办法

由市红十字会设专帐管理。市红十字会成立医疗求助专项资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审定救助原则和标准,每年向市红十字会理事会报告和向社会公布资金的使用情况,并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小组,负责救助个案的具体处理工作。

六、筹款办法

(一)筹备阶段。

1.成立机构;

2.制定筹款具体计划、宣传发动方案,制定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以及救助专项资金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

(二)宣传发动和筹款阶段。

1.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座谈会、刊登广告、义演、义诊、义卖等形式,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设立医疗救助专项资金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宣传红十字的“人道、博爱、奉献”精神。

2.通过政府资助;以自愿为原则,发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社会各界、广大市民捐赠;召开广州市部分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单位及个体劳协等座谈会,动员他们对此项工作给予支持;通过市_、外办、_部门等联络港、澳、台等和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捐赠等筹集资金。

(三)鸣谢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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