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这就是说,仲裁排除法院管辖,仲裁和法院只能任选其一,选择了仲裁就不能起诉,选择了诉讼就不能选择仲裁。当事人一旦签订了仲裁协议,其诉讼权利就受到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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