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电视台接到一位李先生的来电,反映其之前是在一家物业公司上班,近期因为一些原因离职,却被单位扣押消防中控证,导致其离职后三个月一直没有工作。就证件返还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的赔偿问题多次与物业公司协商不下,遂拨打了生活看法栏目的**,寻求帮助。记者跟随李先生找到之前就职的物业公司了解情况,物业公司出具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由公司统一安排组织员工培训,并参加消防中控证书的考试,培训费用由公司负担。通过考试后由物业公司统一保管员工的消防中控证,同时约定李先生在物业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若服务期内离职,按照每年递减20%的标准补交培训费用。物业公司给出的理由是需要补交培训费用后才可以退还李先生的消防中控证。而李先生不同意补交,因而陷入僵局。
那么问题来了,该物业公司扣押李先生证件的行为是否合理?李先生是否应该补交相应的培训费用呢?
首先,物业公司扣押李先生消防中控证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的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具体到本案,李先生与物业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双方签订的协议中约定考取的消防中控证由单位统一保管,这是双方的协议的结果,但是这个保管期限仅限于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三个月前,李先生向物业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物业公司在此时应该及时退还李先生的证件,如果物业公司拒不退还,李先生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投诉,责令其退还。
其次,李先生确实应该“补交”相应的培训费用。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具体到本案,李先生与物业公司在培训协议中约定,由公司为李先生考取消防中控证提供培训费用、组织其参加专业培训,并且约定李先生在物业公司的服务期为5年。该协议由双方自愿签订,受法律保护。李先生因个人原因在服务期内离职,属于违约,物业公司按照约定可以要求李先生承担违约金,但是该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剩余服务2年服务期应该分摊的服务费用。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物业公司不得以李先生未交培训费用而扣押其证件,而应该另行提出劳动仲裁。物业公司扣押员工证件不仅可能会面临罚款,而且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李先生如果有证据证明自己的损失,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进行赔偿。
依法办事,造福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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