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集体所有制企业既具有法人地位又具有营利性,在性质上属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营利法人”。原审法院仅以被执行人的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为由,即认定本案不符合该条规定情形,并从程序上驳回追加申请,适用法律有误。
案例索引
《谢俊执行复议案》【(2023)京执复151号】
争议焦点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出资人瑕疵出资时是否也可以被追加为被执行人?
裁判意见
北京高院认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既具有法人地位又具有营利性,在性质上属于《******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营利法人”。北京一中院(2023)京0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仅以被执行人珠达公司的企业类型为集体所有制为由,即认定本案不符合该条规定情形,并从程序上驳回谢俊的追加申请,适用法律有误。北京一中院应当依据该条规定对谢俊的追加申请进行实体审查处理,并赋予不服当事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因此,本院撤销(2023)京01执异183号执行裁定,并指令北京一中院对谢俊的追加请求进行审查。
来源:法门囚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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