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属地管辖原则,即违法行为地,这一违法行为地应当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发生地。
二、级别管辖原则,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属的行政机关,即包括县级机关,也包括县级以上的行政机关直至省级行政机关。
三、职能管辖原则,即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这一行政处罚权一般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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