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送达的司法解释

一、 最高院送达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院关于送达的司法解释如下: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等等

二、 最高院邮寄送达规定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受送达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同意在指定的期间内到人民法院接受送达的;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

  3、规定或者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约定有特别送达方式的。

三、 最高院送达的特征

  1、送达的主体是法院。送达的主体必须是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向法院或者他们相互之间递交诉讼文书或其他文书都不叫送达,不能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的规定。

  2、接受送达的是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送达是法院在诉讼中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一种诉讼行为。法院在诉讼外或者虽在诉讼中,但是是给诉讼参与人以外的人发送或报送材料,如上下级法院之间递送案件材料就不是送达行为。

  3、送达的文书主要是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在诉讼中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和诉讼文书主要有:判决书、裁定书、起诉状副本、副本、反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各类通知书(如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出庭通知书等)、传票、调解书、支付令等。送达其他文件不能叫送达。

  4、送达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送达必须依照民事诉讼法进行,否则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后果。

  以上就是关于最高院送达的司法解释及其相关问题,希望这些资料和步骤足够的清晰,假如您对此仍有疑问的话您可以找法务时刻律师咨询,为您解决一些与这方面相关的分歧并解决与相关的问题是我们的荣幸。希望对您有帮助,感谢您的阅读。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uduzhe.cn/fbc8eC2pVVQBRDFU.html

打赏 微信扫一扫 微信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支付宝扫一扫
上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下一篇 2024年12月11日

相关推荐

  • 渎职罪主体司法解释(最高院渎职罪司法解释)

    虽然《刑法》中规定的渎职罪(第九章)明确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对此做了扩张,主要包括三种情形: 1、在依照、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例如,《法》第17条规定,法

    2024-12-11 03:55:50
    50 0
  • 最高院: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不能免除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义务

    建设工程中涉及大量的税费问题,尤其是营改增以后相关出现相关争议,包括能否起诉自然人作为实际施工人能否开具增值税发票。吴学祥、马建军等与吴忠市古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宁夏润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204号)涉

    2024-12-11 03:49:45
    45 0
  • 人身损害精神抚慰金司法解释(最高院人身伤害相关法律)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蔡长春 ******3月25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法赔偿办副主任王振宇介绍说,《解释》坚持司法为民宗旨,落实当赔则赔理念,进一步明确了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认

    2024-12-11 03:31:27
    50 0
  •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的理解看法

    这就是涉及到一个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第一款是有约定,从约定。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嗯,夫妻双方能够对财产的分割达成一致意见,肯定要遵从双方的意见。第二款就是双方在没有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由法院与分割。并且对分割方法进行了确定。目前来看,对于不动产的分

    2024-12-11 03:21:34
    53 0
  • 最高院法官谈婚姻家庭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

    2009年11月28日,北京律协请最高院民庭吴晓芳法官为北京律师进行了一场《关于婚姻家庭案件在审判中的疑难问题》的讲座。本人前往聆听,获益匪浅。特整理出来,供各位参考。 此婚姻登记中的瑕疵,是指一方登记不到场、一方以虚假身份登记、非管辖的登记机关登记等现象,非是指

    2024-12-11 03:05:55
    37 0
  • 最高院民一庭法官:离婚案件中有贷款及增值房产的分割方法

    转自:刑事法库;作者:******民一庭 吴晓芳一、案情简介甲男2004年购房一套,当时价格18万元,甲男首付8万元,从银行贷款10万元,契税等其他费用1万元,婚前甲男还贷本息合计5万元。2008年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屋价值41万元,产权登记在甲男名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

    2024-12-11 03:04:10
    42 0

发表回复

8206

评论列表(0条)

    暂无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