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基本原则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基本原则具体如下:
1、不征收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对外国投资者的投资不实行征收。由于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组织机构及其活动准则,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而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按照《外商投资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国家不对其投资的知识产权进行征收,这是基本原则。
2、平等保护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严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国家鼓励在外商投资过程中基于自愿原则和商业规则开展技术合作。技术合作的条件由投资各方遵循公平原则平等协商确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手段强制转让技术。
目前,中国已经形成以《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基本格局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责任承担方式均已经做出了明确规定,但并没有区分投资者的国籍;而《外商投资法》单独将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明示,可见立法者平等保护中外投资者拥有的知识产权的决心和勇气。《外商投资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二十二条“不得强制技术转让”的相应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外商投资促进、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泄露、非法向他人提供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外汇自由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
当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知识产权转让到外商投资企业后,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该知识产权进行许可的,将会获得相应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自然作为利润可以自由汇出;但是)www.lawyerzheng.net(外国投资者转让知识产权获得知识产权转让费是否包含在上述“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中仍待进一步明确。
4、负面清单 技术进口管理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所称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由国务院发布或者批准发布。
正如《中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所要求的: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许可,不得进口。进口属于自由进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可见,外国投资者以知识产权进行投资的,如果该知识产权属于禁止或者限制进口的技术,应当遵从该条例的规定;除此之外,还应当满足国务院颁布的负面清单双重管理。
5、平等参与标准原则
《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国家制定的强制性标准平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实践中,标准制定是落实竞争中性原则的重要领域,也是外商投资企业反映诉求较多的领域。外商投资法的这一规定将显著改善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市场的营商环境,提高中国市场的吸引力。
将自身专利标准化一直是技术型企业追求的终极目标,《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以及《最高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均规定了专利权与标准制定过程中的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能将专利纳入标准之中一直是市场主体“兵家必争之地”,外商投资法赋予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的权利,极大的吸引了外商投资企业进入中国市场。
总之,为了让国家的发展面更加广阔,国家不会将经济限制在自己国家内部,而是会积极引入其他国家的投资,而且会为吸引外商的投资还给出了必要的合理政策,尤其是在宏观的大方向上确立了原则以便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更加自由进行投资。
二、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是什么?
外商投资法的内容是什么?
第一条
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举办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国家鼓励举办产品出口或者技术先进的外资企业。
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设立外资企业的行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外资企业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在接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三十天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该企业成立日期。
第八条
外资企业符合中国法律关于法人条件的规定的,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
第九条
外资企业应当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中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营业执照。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条
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外资企业依照经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第十二条
外资企业雇用中国职工应当依法签定合同,并在合同中订明雇用、解雇、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事项。
第十三条
外资企业的职工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外资企业应当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
第十四条
外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
外资企业拒绝在中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停止营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十五条
外资企业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所需的原材料、燃料等物资,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可以在国内市场或者在国际市场购买。
第十六条
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应当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七条
外资企业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并可以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
外资企业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依照国家规定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第十八条
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国家外汇管理规定办理。
外资企业应当在中国银行或者国家外汇管理机关指定的银行开户。
第十九条
外国投资者从外资企业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以汇往国外。
外资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以汇往国外。
第二十条
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由外国投资者申报,由审查批准机关批准。期满需要延长的,应当在期满一百八十天以前向审查批准机关提出申请。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在清算完结前,除为了执行清算外,外国投资者对企业财产不得处理。
第二十二条
外资企业终止,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外商在我国境内投资都要在外商投资法的约束下进行。我国虽然对外商投资持有的是欢迎的态度,但是如果外商是在我国法律允许的范围外进行投资,我国法律也是不会对违法的外商宽容对待的,因为这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利益。
三、什么是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常识: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指的是依法设立,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中外股东共同持有公司股份,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占有公司注册资本25%以上的企业法人。
法律依据
《公司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法所称外国公司是指依照外国法律在中国境外设立的公司。
《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
四、外商投资法解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大力发展经济,也相继开展与其他国家开放合作、互利共赢的空间。我国先后颁布实施了针对外资的“外资三法”,即《中外盒子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这三部法律的颁布实施对我国利用外资扩张国民经济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并且对引进外资和规范外商投资也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保障的作用。
外商投资法解读
一、国家明确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准入前国民待遇:是指在投资准入阶段给予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不低于本国投资者及其投资的待遇。
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外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这一管理制度体现了我国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根本性的变革,并且负面清单也将简化外商在清单外领域投资的审批流程,给外商营造了开放、公平、透明、可预期的经营环境。
二、明确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
《外商投资法》第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工作;第十六条规定,国家保障外商投资企业依法通过公平竞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这两条法律体现了我国对外商投资一视同仁的态度,并且给予公平竞争的权利,对国内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公平对待。
三、保护知识产权
《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国内人企业重点关注的问题,因此实施这一规定严厉打击网络盗版侵权行为和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
四、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外商投资法》中提出,国家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为外国投资这和外商投资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投资项目信息等方面的咨询和服务。这一体系能够有效的推动正常转变只能,建立政府和企业的沟通机制,能够是政府主动给企业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支持,促进外商投资,扩大对外开放。
五、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根据《外商投资法》规定,国家建立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外商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通过企业登记系统以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投资信息。针对没有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还会作出相应的惩罚规定。
五、外商投资的经营范围包括哪些?
法律常识:
外商投资的经营范围包括:
1、教育信息、翻译、国内商业、物资供销行业、进出口业务等领域;
2、工商代理、企业形象规划、企业管理咨询、财税顾问、投资顾问、财税代理、资产托管、商业信息,商标注册;
3、投资管理、产业投资、投资信息咨询、经济信息咨询、商业信息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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