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减刑以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罚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罚不能少于十三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九条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八十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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