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所对退市一般具有较大的自主权。如香港联交所上市规则604规定,交易所对它认为不符合上市标准的公司,有权终止其上市。联交所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无须经过证交会批准。纽约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80201规定了上市公司退市的具体标准,同时指出,即使公司符合这些具体标准,在某些情况下,交易所仍有权对它认为不适合继续交易的公司作出终止上市的处理。与香港不同的是,美国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交易所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之前,必须报请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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