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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自用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未通知保险公司,因营运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程**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对租赁、借用机动车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承担】第
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
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租赁、借用情形下,保险公司仍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两方面
原因:
1.保险公司的责任性质;
2.从立法目的来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
制保险条例》首要的立法目的在于对第三人的损害进行赔偿,在此意义
上,强制责任保险某种意义上可以理解为对机动车这个高度危险物给第
三人造成损害的保险,它并不局限于具体的被保险人的行为。
在出租机动车场合,实践中主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在约定时间内出租经营者将机动车交付承租人使用,收取租赁费用,不提供驾驶劳务。另外一种则是出租经营者不仅提供机动车,而且提供驾驶劳务并收取租赁费用。
本条仅适用于第一种情形,而不适用于第二种租赁情形。在第二种情形下,应当由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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