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
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如因遭受人身损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3、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指明只归一方的财产,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如个人的衣物、首饰、化妆品等。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如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
建议参考: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的财产归属,以避免日后产生纠纷。
2、对于婚前财产,建议在结婚前进行财产公证,以明确财产的归属。
3、在接受赠与或继承财产时,要注意明确财产的归属,避免因误解而导致财产纠纷。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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