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在治疗终结或者病情稳定后,向有相关资质的鉴定机构委托鉴定;
2、当事人向鉴定机构提交相鉴定资料;
3、司法鉴定机构审查后符合要求的受理案件;
4、鉴定机构在法定的三十日内对伤者作出评定结论,并出具鉴定意见书送达给当事人。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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