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入职用人单位后,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要承担按期支付劳动报酬并且为其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义务,并且在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需要依法与职工续签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上述法定义务的,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是,在满足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还可以暂缓履行上述义务,且看本律师此次的知识分享。
一、延期发放工资
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由于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原因消除后三十日内支付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严重影响无法在约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内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在征得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的同意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
因此,满足工资合法延期发放的条件之一为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正常支付工资,或者是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征得工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同意后延长30日。实务中,用人单位在企业微信沟通群中向劳动者说明情况后,且职工未对延期发放工资情形表示反对的,可以视为已经征得了员工的同意。
另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者虽未协商但双方已实际履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等原因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更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实际履行行为达成变更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由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更无效的,不予支持。
因此,本律师个人认为,如果当用人单位长期采取延期发放工资的方式发放工资,且劳动者也未提出异议的,长期下来形成的这种习惯,视为双方已经就劳动报酬的发放时间做出了变更。此后,劳动者不得再以此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承担未按期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法定义务。
二、延期续签劳动合同
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便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在该段期间内,劳动者无权向用人单位主张该段期间因未续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三、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1、因不可抗力而不能按期办理社保缴费申报。
根据人社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2、签订担保合同后办理延期社保缴费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四、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需要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需要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且还需要经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实施。暂缓缴纳住房公积金不代表不需要缴纳,在其经济效益好转后,仍然需要补缴暂缓缴纳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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