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标准,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为 3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建议参考:在计算工伤十级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具体数额,可以通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方网站查询。
2、如果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3、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 1 年递减 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全额的 10%支付。
**相关法条:《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 7 个月的工伤人员本人工资。
(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的,分别为 1 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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