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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丛静与王军两人是夫妻,两人婚后育有一女,2019年8月5日,王军在下班的路上遭遇重大车祸当场身亡,王军生前购买过一份人寿保险,投保人是王军,被保险人是丛静,受益人是女儿王婷,王军的母亲在收拾王军遗物的时候发现了这份保单,当时由于太过于悲伤没有太在意。
2020年10月8号,又到了续交保费的日子,丛静告诉保险公司,因为老公去世,自己想变更一下投保人,保险公司告诉丛静,如果变更投保人需要王军的继承人签字,当时王军的继承人有王军的母亲王娟、配偶丛静,女儿王婷。
随后,丛静就跟王军的母亲说,保单需要变更投保人,要王娟配合签字,但是王军的母亲就提出自己就这么一个儿子,现在儿子去世,自己老无所依,保单属于遗产,自己也有份额要求继承,而丛静认为保单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而且保单的受益人是王婷,自己想把保单留给女儿,这份保单的现金价值是80万,于是王娟和丛静就发生了争议,本案中保单到底应当如何分配呢?
【律师解析】
本案中购买保单的保费来源于王军和丛静两人的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保单的现金价值80万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丈夫王军发生意外去世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割:
第1步:婚姻析产。保单的现金价值80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说王军和丛静每年拥有40万的保单现金价值。
第2步:遗产继承。王军死后40万元的保单现金价值变成了她的遗产,根据民法典规定,王娟的母亲、妻子、女儿是王军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平分该笔遗产,即每人继承20万元。
所以丛静想要变更投保人为自己,完全拥有这张保单,就要付给王军的母亲王娟20万元作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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