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就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法律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四)其他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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