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低是否包括社保
在2004年3月1日实施的《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规定:“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括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确定和调整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应在颁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基础上,考虑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因素,同时还应适当考虑非全日制劳动者在工作稳定性、劳动条件和劳动强度、福利等方面与全日制就业人员之间的差异……”
而且,2004年的《最低工资规定》剔除的三项内容中不包括劳动者保险这一项,该《规定》自2004年3月1日起实施,同时1993年11月24日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就废止了,并且其附件《最低工资标准测算方法》也明确将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参考因素,根据新法效力高于旧法的原则,劳动者社会保险应被认定为最低工资的组成部分,即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是计入最低工资的。
二、最低工资标准由谁拟定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和调整方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研究拟订、并将拟订的方案报送劳动保障部。方案内容包括最低工资确定和调整的依据、适用范围、拟订标准和说明。劳动保障部在收到拟订方案后,应征求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意见。劳动保障部对方案可以提出修订意见,若在方案收到后14日未提出修订意见的,视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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