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以下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建议参考:
如果遇到以上情形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的纠纷,可以考虑通过其他途径解决,如向相关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等。
相关法条:
《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工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三)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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