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于2019年12月31日购买被告某开发商开发的房屋一套,后按约支付了全部购房款。2021年9月原告验房时发现房屋存在墙面不平、开裂及窗户多处破损等多项质量问题,被告声称马上修理,让原告等电话通知。此后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仅修复了部分质量问题。
2021年11月30日原告准备领取房屋钥匙时,却被告知需交清2021年9月30日起的物业费。原告认为应当在交付房屋后才承担物业服务费,现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交付房屋。被告则辩称,未交付房屋的原因是原告以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拒收房屋所引起,原告完全可以正常收房,被告承担瑕疵质保责任对房屋进行维修,故被告已经完成了交房义务,且原告作为买受人应按期足额交纳物业费,其拒不交纳物业费等前置费用,被告有权拒绝交付房屋,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已按约交清了全部购房款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费用,查验房屋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后要求被告维修,该公司维修完毕后理应按约交付房屋,其辩称理由所依据的合同条款“如买受人未付清应于该商品房交付之前或之时支付的购房款及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面积差异应补交的房价款(如有)、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办证费用]”,该条款是约束买受人应交清购房款及差价款、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办证费用等必然产生的前期费用,并未列明物业费一项,被告以此抗辩缺乏依据,且物业费是否交纳属另一法律关系,物业公司可与原告另行解决,故法庭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示,房屋买卖合同与物业服务合同属于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可将交纳物业费作为交付房屋的前置条件,否则由此引起的逾期交房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来源 秦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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