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流产怎么办
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的女职工流产应如何处理?
此处说的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怀孕,是指下面两种情形:
一是不符合条件生育第二胎的已婚女职工怀孕。应该说已婚女职工怀孕,不论其是第几次怀孕,均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只有怀孕后未取得计划生育证明的超生才算真正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因此,此类型的女职工怀孕后流产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因此,女职工享有一定时间的流产假,同时,女职工还应享受生育的待遇。
二是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流产。虽然未婚先孕并不必然违反计划生育政策,但是,如果怀孕女职工在流产前还未领取证的,因其不具备计划生育政策中要具备夫妻关系的前提要件,其怀孕应属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怀孕,故其流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计划生育规定办理,不适用《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的规定。不过,从保护女职工身体健康的角度出发,女职工只要有怀孕并流产的事实,也应当享受流产假,当然,其不能按照生育保险条例的规定报销相关费用,需要休养的时间,单位可以不发工资。当然,未婚先孕的女职工流产了,单位从人道主义的立场出发,愿意给予女职工休病假并发放病假工资的,这应认定为单位处分了自己的权利,上还是予以认可的。
二、女职工享有哪些产假待遇
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任何用人单位的女职工均享有产假,假期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42天产假。
关于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如果企业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应该由企业支付。《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如果企业参加了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建立的生育保险,并且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根据《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4]504号)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由经办机构发给生育津贴,其标准是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除了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颁布的计划生育条例中一般都规定了奖励产假,各地奖励产假的期限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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