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第十四条规定:“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即分公司的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那么反过来总公司的债务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吗?
法务时刻律师解答:
分公司的债务可以找到总公司来承担,总公司的债务在其自身不能清偿的前提下也可以执行分公司的财产。
如果企业法人直接经营管理的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院可以裁定执行该企业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上海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李强律师解析:
分公司的财产即为公司财产,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这是公司法确立的基本规则。以分公司名义依法注册登记的,即应受到该规则调整。至于分公司与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中有关权利义务及责任划分的内部约定,因不足以对抗其依法注册登记的公示效力,进而不足以对抗第三人,不能排除法院对分公司财产的执行。
《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与母公司属于独立的法人主体,子公司和母公司以其各自独立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当母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如果不存在财产混同等法定情形,法院无权执行子公司的财产。因此,投资人可以通过承包子公司开展业务,起到隔离风险的作用。此外,还应注意,承包经营不得违反的强制性规定。在工程施工领域,企业或者个人不具备施工企业资质,承包建筑施工企业的资质进行施工的,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分支机构,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法人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仍不能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其他分支机构的财产。
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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