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与贪污有什么区别?

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与贪污?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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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具体上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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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张龙律师解答:

挪用公款罪脱胎于贪污罪,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贪污罪,两者在构成要件上虽然相似,但还是有实质性的不同:

(1)犯罪主体上,挪用公款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而贪污罪除了国家工作人员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也可以构成;

(2)主观目的上,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3)客观行为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的是不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而未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伪造单据、销毁帐目等手段,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在单位帐上可体现出来;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通过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常采用伪造单据、涂改帐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其行为从帐目上不被发现,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侵犯的客体上,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关系,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是对所有权的不完全侵犯,贪污罪从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对财产权的完全侵犯。

张龙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也是其区别于挪用公款罪的重要特征。其中侵吞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或者法律上的处分,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帐而据为己有,涂改帐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管理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秘密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监守自盗”行为。骗取的手段包括用虚假的票据、单据报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章等。符合相关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以上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即可构成贪污罪。

此时,并非必须先平帐才可以构成贪污罪,而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将公款挪出后归个人使用,往往在账目处理上表现为应收帐款,通过查账即可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这与贪污罪的根本不想归还,在账目上体现为最终对该款项的处分有本质的区别。

张龙律师,现为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热衷于法律事业,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于黔西南州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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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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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区别如下:

1、犯罪主体不同:贪污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公款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

2、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不同:挪用公款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对公款的使用权;贪污罪的目的是非法取得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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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具体上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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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观目的上,挪用公款罪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而贪污罪是以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为目的,这是两罪最本质的区别;

(3)客观行为上,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通常采取的是不经批准或许可,擅自改变公款用途,将公款归本人或他人使用,而未采取转移公款所有权的伪造单据、销毁帐目等手段,挪用公款的行为一般在单位帐上可体现出来;贪污罪的行为人往往通过直接侵吞、秘密窃取或骗取的方法,使财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通常采用伪造单据、涂改帐目、销毁凭证等手段,以达到其行为从帐目上不被发现,从而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4)侵犯的客体上,虽然两罪都侵犯了公务活动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关系,但对公共财产所有权的侵犯程度不同。挪用公款罪侵犯国家对公款的使用权,是对所有权的不完全侵犯,贪污罪从根本上侵犯了公共财产的所有权,是对财产权的完全侵犯。

张龙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犯罪客观方面要求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这也是其区别于挪用公款罪的重要特征。其中侵吞包括对公共财物进行事实上的处分或者法律上的处分,如财会人员收款不入帐而据为己有,涂改帐目、单据,缩小收入、加大支出;管理人员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物变卖后占有所变卖的款项等。

窃取是指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秘密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公共财产占为己有的“监守自盗”行为。骗取的手段包括用虚假的票据、单据报帐;银行工作人员伪造支款凭证套取现金或伪造结算凭证、偷盖业务章等。符合相关主体要件的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使用以上手段将公款据为己有,即可构成贪污罪。

此时,并非必须先平帐才可以构成贪污罪,而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已经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挪用公款罪的行为人在将公款挪出后归个人使用,往往在账目处理上表现为应收帐款,通过查账即可发现公款被挪用的事实。这与贪污罪的根本不想归还,在账目上体现为最终对该款项的处分有本质的区别。

张龙律师,现为专职律师,中国律师协会会员,热衷于法律事业,具有娴熟的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的执业经验。执业于黔西南州贵州雄胜律师事务所,执业期间办理大量民商事案件、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婚姻家事、等案件,累积了一定的工作经验,极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当事人的一致好评。信守承诺,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我最大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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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挪用公款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的职务犯罪,两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犯罪对象以及客观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共同点,但两者之间却有本质的区别。那么,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具体上有什么联系,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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