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什么时候设立

问题解答: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权利质权在办理出质登记的时候设立。规定,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典》第四百二十九条

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

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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