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答:
有效。以“不得影响先订立的的履行”为原则,且先订立合同的用人单位并未要求劳动者改正的,劳动者的双重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1)劳动者未与原用人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又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工作的。
(2)劳动者在第一个劳动关系间,又利用其他时间到其他单位从事兼职工作的。
(3)劳动者与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正式入职,后又派到子公司入职工作的。
【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如有其它法律问题,请咨询法务时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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