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知道,当有的人犯罪或者违法处于特殊情况的时候,是可以对其进行人身自由限制的,也就是刑事拘留。但对于刑事拘留也不是说没有时间限制,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只能拘留一定的时间,不能够一直限制当事人的人身自由。那么,拘留的最长时间是多久呢?跟着律师工作站小编一起看看吧!
拘留多少天
法律常识:
拘留最多不能超过37天,但一般来说刑事拘留期为14天,拘留期一般从进入到那天算起,一般检察院调查时间为7天,这7天也是包含到14天之内的,不另外加天数,要批准逮捕或者释放,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
一、行政拘留的流程有如下:
1、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3、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打人拘留几天,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殴打他人不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会处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2、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导致被害人轻伤以上伤害的,则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处罚,就不只是拘留的问题。
总之,法律规定拘留最长期限为37天。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派出所最多可以拘留几天
法律常识:
派出所最多可以拘留几天,需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1、公安机关可以传呼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到派出所询问查证,一般来说询问时间不能够超过24小时;
2、而对于立案之后的行为人,拘留期限是一般是十五天的;
3、但是违反两种以上治安管理行为的,行政拘留的时间最长不能够超过20天。
一、行政拘留的流程如下:
1、由办案机关提出拘留意见,报系统内部法制处审核通过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2、行政拘留应在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下达行政拘留通知书;
3、被拘留人对拘留处罚不服,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总之,一般为12小时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且不得连续传唤。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于不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其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八十三条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将传唤的原因和处所通知被传唤人家属。
派出所拘留的最长时间是多久
派出所拘留的最长时间是多久
最长不超过37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另外,关于刑事拘留最长期限是多少天,还有一点要注意:拘留后3日内要提请逮捕,情况特殊的,例如3日内办不完,或案情疑难复杂在3日内办不完,可以延长1至4日。
人民检察院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加起来最多是14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加上检察院的7日审查批捕,最多是37日。
原文:https://www.523it.com
本文地址: ,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来源:各地高院
本文来自管理员投稿,不代表资源分享网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duduzhe.cn/fb84dC2pWXAZRBlw.html
发表回复
评论列表(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