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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物抵债的基本条件是,债权债务关系是合法有效的,物是可以抵押的;以及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并订立抵押合同。
不能抵押的物体有,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以及公益的教育设施等物体。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一)土地所有权;(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物抵债的适用条件如下所示:1、当事人在债务已结清偿期后约定以物抵债,其本质为代物清偿。
若仅有代物清偿合意,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原债务并未消灭,在实际履行物权转移后,原债务同时消灭。
2、代物清偿,是指债权人受领他种给付以代原定给付而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行为。
3、目的在于用他物抵原债,只有物权转移给债权人,债务方消灭。
而未实际履行物权转移的,债务并未消灭,抵债的目的也未实现。
一般来说只有在清偿后还是无法还完债务的,就可以以物抵债了,而且只有将物权 给了债权人,才算是真正的抵消了债务,以物抵债最终目的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权利有效的得到保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
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第五百六十九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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