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后一方要求撤销中财产分割内容的,应适用第152条、199条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
司法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删除了原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表述,这意味着,此处的除斥期间应适用民法典第152条、199条的规定,即撤销权按照不同事由,适用不同的除斥期间:
(一) 因欺诈订立离婚协议的,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 因胁迫订立离婚协议的,一方应在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三) 因重大误解订立离婚协议的,例如因欺诈性抚养而签订离婚协议(对于子女非亲生通常认定为欺诈,特殊情形下也可认定为重大误解),一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同时,应注意,除斥期间有一个五年的最长保护时间,如果当事人在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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