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天晚上,尹某驾驶重型罐式货车行驶至某高架快速路出口时,货车左侧将醉酒后站立在机动车道内的行人王某挂倒,其下车查看但未及时采取救助措施。之后,周某、刘某、徐某、路某相继碾压到王某,致其死亡。之后,王某的继承人将5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那么法院会怎么处理呢?
《民法典》第1172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本案中,受害人王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但究竟哪一辆车的行为致其死亡无法确定。但在次事故中,5名肇事者,均存在违反交通法规驾驶机动车、观察不周的行为,因此以上五人均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而受害人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醉酒后在机动车道内停留,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于是法院最终判决5名被告共同承担90%的责任,赔偿原告共计110余万元。
本案中,如果受害人王某没有饮酒且行走在人行道,就能避免孤母失去独子、幼女失去父亲的悲剧发生。如果尹某在挂倒王某后,能够及时设置有效的警示标识,也能避免其被多车碾压身亡。如果周某、徐某没有饮酒、吸毒,或许能及时识别危险路况。
但人生没有如果,只有后果和结果。
就事件后果而言,车主自身承担的赔偿责任可通过保险进行分担,但对于酒驾、毒驾、肇事后逃逸的驾驶人,一方面,在法律上可能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刑事追诉,民事赔偿中也会面临保险公司拒赔的风险;另一方面,其肇事后内心也将时时遭受良心的谴责而无法安宁。法官在此提醒,驾驶员和行人均应遵纪守法、珍爱生命,对己负责、对他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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