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离婚案例财产纠纷模拟法庭

日常生活中,我们都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那么离婚案例财产纠纷模拟法庭又会给各位网友带来什么严重的问题呢?今天就由小编律律带着大家来一探究竟吧。

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   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离婚的时候财产分割也是需要算清楚的,当一对夫妻的婚姻关系走到了尽头,想要离婚的时候是要考虑很多问题的,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就是财产分割问题,以下看看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及相关资料。

  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1   首先要知道被转移的是不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在此我们可以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知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有以下情形:   1、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   2、夫妻双方因为生产、经营而获得的收益;   3、因为某种知识产权而获得的收益;   4、夫妻一方接受继承或者接受赠与所获得的财产,但是明确表示是赠与个人的除外;   5、其他应该归属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

  还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属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还有以下情形: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以及购买的财产,可以是各自的劳动所得,也可以是共同劳动所得,各自或共同接受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立遗嘱人、遗赠人明确表示赠与一方个人的除外),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2、婚前财产与婚后财产没有办法划清的,或者虽然属于婚前的个人财产,但是伴随结婚多年,因为双方长期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这些一律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3、复员或转业军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复员费、转业费,如果双方结婚时间较长的,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处理;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当年因为经营、承包等获得的收入在离婚时按共同财产处理;   5、属于城乡个体经营户的生产资料的,以及其合法收入等属于共同财产。

  如果被转移的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对离婚时夫妻一方转移财产的,企图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的,离婚分割财产时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当然,如果是离婚之后发现另一方有转移财产行为的,可以诉至法院请求重新分割财产。

需要重点注意的`是,必须要有另一方转移财产的实质性证据才行,没有证据证明另一方转移财产的,相应的请求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

  所以当一方发现另一方有婚内转移共同财产的时候,要及时把握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2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1)、情况紧急的,未转移财产的一方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法院接受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立即执行。

此时切忌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要提起诉讼,否则法院会解除财产保全。

  (2)、另外提出诉前保全需要提供担保财产,不提供担保的,法院会驳回财产保全的申请,也就给对方转移财产创造了时机与机会。

  (3)、另外,必须是有证据证明对方有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申请财产保全不准确的,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对于离婚前财产转移的行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

  可以少分或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也就是说,在发现对方离婚前有财产转移、隐匿行为的,可以在发现次日起两年内向法院提起重新分割财产的诉讼。

  国家为了更好的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国家也是规定你够了如果说在诉讼之前或者诉讼中发现了对方有转移或者隐瞒财产的情况下,是可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如果在离婚后才发现对方之前有隐瞒或者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也是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的。

  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3    离婚一方转移财产如何处理   离婚前,财产分割前,对方转移财产的情况:   如果还未起诉或已经起诉离婚,发现另一方已经存在财产转移的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1)隐匿存款事实,或隐匿存款账户。

  根据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只有特定部门才有权利查询银行储蓄,当事人本人以及律师都无权查询银行存款。

因此,对于隐匿转移存款问题的解决、   相对较为复杂,难度也较大。

但是,通过诉讼方式解决离婚问题、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查询,可以很好地保护受损一方的合法权益。

如果能够提供对方的开户行和账号,将使查询变得简单有效。

   (2)将存款取出后另存他人名下擅自将存款以现金取出(以转账方式会留有痕迹)   另存银行或以他人名义另存银行,却称该款已用于日常开支,这也是离婚时某一方常采用的隐匿、转移财产的 。

一般而言,法院处理财产,是以现实存在而不是理论存在的数额为准。

不能证明现存财产额度,只从理论上推断财产数目是很难得到法院支持的。

  当对方取走存款并称,可考虑用一方或家庭平时正常的生活开支的相关证据,用于反驳和抗辩。

但是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一大笔钱款短时间内消耗完毕的说法。

因此,提供日常开销的相关证据是较易为法院认可的一种 。

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怎么分1、转移财产离婚财产分割处理 如下:(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的劳动所得以及购买的财产,可以是各自的劳动所得,也可以是共同劳动所得,各自或共同接受继承、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可以平分;(2)出现转移财产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转移财产离婚构成什么罪转移财产离婚构成欺诈罪,离婚时,一方为了侵吞另一方的合法财产而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等行为,均属于妨碍民事诉讼的违法行为。

另一方搜集到有效证据证明上述事实后,可以在离婚诉讼之中出示给法庭,要求对方少分甚至不分共同财产,同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另一方转移财产等的违法行为予以民事制裁。

  剧本主要是由台词和舞台指示组成的,是戏剧艺术创作的文本基础,编导与演员演出的依据。

与剧本类似的词汇还包括脚本、剧作等等。

它是以代言体方式为主,表现故事情节的文学样式。

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模拟法庭剧本,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人物:   审判长:唐维艳   审判员:王俊懿刘印涛   书记员:唐敏   公诉人:张婷   辩护人:申敏   被告人:向超   证人:吴浩浩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孙婷婷   法警:罗金鑫李小龙   主持人:周红莉   主持人:尊敬的各位领导、老师们、亲爱的同学们,你们好!为了把广大青少年培养成为家庭中的好孩子、学校中的好学生、社会中的好青年,培养成为对祖国、对社会、对自己具有责任感的好公民,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以加强未成年思想道德建设,把学生的养成教育,心里健康教育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共创和谐社会的美好明天,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全校师生模拟法庭表演活动。

  模拟开庭审理被告人陈号涉嫌抢劫一案,请大家遵守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

现在我宣布城关中学八(14)班青少年模拟法庭活动现在开始。

(主持人由幕侧退场,书记员进入法庭)   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公诉人、辩护人、法定代理人入座。

  (四)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审判人员入座后,审判长:“请坐下”。

  (五)待审判人员就座后,向审判长报告:“报告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已提押到我院候审,公诉人和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报告完后坐下)   审判长:(敲响法槌)繁昌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向超到庭。

(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这是你的真实姓名吗?是否还有其他名字?   向超:是。

没有其他名字。

  审判长:年龄多少?家住哪里?现在的职业是什么?   向超:我今年14周岁,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以前是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审判长:你以前有没有受到过法律处分?   向超:没有。

  审判长:这次你是什么时候因为什么原因被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是因为我把范宇给扎伤了,涉嫌故意伤害,在2010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3日被逮捕的。

  审判长:被告向超,繁昌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收到?何时收到?被告人:于2011年3月2日收到。

  审判长:繁昌县人民法院现在在这里依法开庭审理繁昌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一案,由于本案涉及未成年人,因此,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之规定,本案不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和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诉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上述各项权利你们听清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了。

  法定代理人: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及法定代理人,你们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法定代理人: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

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起立):现在我宣读起诉书。

  繁昌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繁检刑字(2011)第8号   被告人向超,男,1996年6月8日出生,现年14周岁。

汉族。

家住繁阳镇阳光小区,逮捕前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学生,现关押于繁昌县看守所。

  被告人向超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经繁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法院起诉,经依法审查,现查明:被告人占天2010年12月24日来到凤凰网吧找被害人,要求被害人将其MP4还给自己,被害人想再听几天,而起了冲突,在凤凰网吧内起了冲突,被告人因不敌被害人,被推倒在地,被告人气愤之下拿出口袋内的瑞士小军刀,趁被害人不注意将其捅翻在地,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在将被害人扎伤后被告人迅速离开了现场,2010年12月28日在其班主任的陪同下到县公安局自首并交代了整个事件的过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占天无视国法,虽然是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采用了法律明确所禁止的暴力手段,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本院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

  繁昌县人民法院   公诉人: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起诉书听清楚了吗?与你收到的那份是否一致?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你可以坐下回答问题。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有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有无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今天法庭不公开审理你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你要如实回答法庭提问,知道吗?   被告人:知道。

  公诉人:被告人向超,2010年12月24号你用刀扎伤被害人范宇是事实吗?被告人:是,可是是他先拿了我的MP4不还,我气恼了才扎他的。

  公诉人:案发当时你一共扎了被害人几刀?   被告人:就一刀。

  公诉人:你扎了被害人后,被害人是什么反应?   被告人:他当时就疼的滚到地上,手捂着肚子。

  公诉人:流血了没有?   被告人:一开始没有看见,当时光线比较暗,他又捂着,衣服也厚,所以没看见。

看他在地上打滚,旁边的网管将他翻过来才看见留了大量的血。

  公诉人:你当时是用什么刀扎的他?   被告人:随身的一把瑞士小军刀,和一般水果刀差不多长,是我平时削苹果用的。

公诉人:这把刀,你平时都带着,还是那天特地带上的?   被告人:以前一直带着的。

  公诉人:被告人,你在扎伤被害人后,你去了哪里?   被告人:我一看见他出了很多血,当时很害怕,怕被公安局抓去,所以当时背着书包就跑了。

跑到班主任刘老师家里去了。

  公诉人:你把刀丢哪去了?   被告人:我当时害怕的很,跑出来把刀甩了。

  公诉人:甩在什么地方?   被告人:就网吧旁边的一块花圃里。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辩护人,你有什么要问的吗?   辩护人:占天,你是因为什么事情和范宇起的冲突?   被告人:事情是这样的。

那天我去凤凰网吧找范宇要回上次他在网吧把我拿走的oppo牌MP4的。

其实在那之前我和范宇一点都不熟,只是知道他是初三八班的,在学校里是有名的混混,经常欺负低年级的同学。

上次我在凤凰网吧下载歌曲,他看见我的MP4精美漂亮,要我借他听几天,当时和他在一起的还有他的几个朋友,我不敢得罪他们,所以就把MP4借给了他。

后来我听学校里的同学说,范宇借的东西肯定要不回来,所以我就又去找他要回来,在他们班没找着他,所以到凤凰来找他,发现他在上网就向他要MP4,可是他说再听几天,现在不还我,当时我就急了,就动手去抢,这样就动起手来了,可是我打他不过,被他推倒在地,气愤之下就拿起放在口袋里的刀,把他给扎了。

  辩护人:案发后,你是否向公安机关自首了,并如实的交代了自己将人扎伤的事实?   被告人:班主任刘老师劝我并亲自带我去自首的,我也把所有的情况都向公安机关交代清楚了。

  辩护人:当时你和范宇打架,大概持续了多少时间?   被告人:时间有了一会的,我们先是抢拿MP4,抢着抢着相互推了起来,也撕扯了一会,他比我个子高,我就被他推倒在地,脑袋在网吧的椅子上磕了一下,当时非常疼,之后我才从口袋里掏出刀子,爬起来,当时光线比较暗淡,他没注意就被我扎到了。

  辩护人:有没有人上来拉架?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审判长我的问话结束。

  审判长:当庭陈述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的规定,公诉人应当就自己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举证,辩护人应当就辩护被告人无罪的事实当庭举证。

下面由控、辩双方进行举证、质证。

首先由公诉人进行举证。

  公诉人:我的举证分为以下几部分:   1、出示被告人向超故意伤害时的凶器瑞士小军刀一把以及被告人陈号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向超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向超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天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占天的户口证明。

  5、学校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向超系繁昌县第六中学初二五班的学生。

  6、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以上证据证实了2010年12月24日,被告人占天在凤凰网吧故意伤害范宇的事实。

  对以上证据请法庭组织质证。

(递交法警转给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向超,对以上证据有何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定代理人和辩护人对上述证据是否有意见?   法定代理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还有证据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更直观的证明被告人故意伤害的具体情节,我申请让证人顾少华出庭作证,请允许?   审判长:可以。

传证人出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你要如实为法庭作证,如果提供伪证,造成干扰法庭公正裁决的话,要负法律责任,知道吗?   证人:知道。

  审判长:请在责任状上鉴字。

(证人鉴字)   公诉人:证人,你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看到被告人向超用到扎人的?当时你在哪里?情况是怎样的?   证人:我记得是2010年12月24号下午6多吧,因为过一天就是圣诞节了,所以记得比较清楚,当时在凤凰网吧,人很多,我就坐在他们打架旁边的一个位置,距离很近,我看到他们打起来了,就站了起来,往旁边靠了靠,一开始是高个子的把矮点的给推到了,后来是矮个子的不知道从哪里掏出一把刀把高个子的给捅翻在地。

当时情况就是这样子的。

  公诉人:当时扎人的被告人的情绪怎样?   证人:当时,他们打架的时候好像是争夺一个MP4,被告人后面就急的脸红,非常愤怒,还说,你再不把MP4还给我,我捅死你信不信的话。

没想到真拿刀捅人。

公诉人:审判长,我的问话完了。

  辩护人(先举手):请问证人,当时你是否看清楚了就是这个人(指着被告人向超)用刀扎的人?当时是冬天下午6点多,外面已经都黑了,而且网吧里的光线一向比较暗淡,你是怎么确定是他,又怎么能能看的如此清楚?。

  (法庭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查点当事人及其诉讼参加人到庭情况并请入席  (二)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原告的作撤诉处理;是被告的则依法缺席判决。

  4、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民事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请主审法官入席  (四)报告审判员,当事人均已到庭,请开庭  主审法官: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有无代理人?  原告:我叫刘雪娟,女,25岁,安徽警官学院学生,住学院西区9#410。

  原告代理人:  主审法官:被告,你的姓名、年龄、职业、住址?可有代理人?  被告1:我叫戴震华,该公司董事长。

浙江省杭州市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本市豪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姚海作一般代理人。

  被告代理人:  被告2:我叫刘晓勇,该中心负责人。

江苏省南京市苏宁环球购物中心,住所地:南京市湖南路。

  主审法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宁安市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今天在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秦亮与被告张军为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一案。

本案由本院审判员司马燕独任审判,本院书记员郭风担任记录。

有关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书面告知,不再重复。

下面本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交待回避权。

审判人员有以下三种情况,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当事人有权口头或书面申请他们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的。

现在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不申请。

  被告:不申请。

  (法庭调查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进行法庭事实调查,先由原告陈述事实。

  原告:2004年1月26日,上诉人刘雪娟在被上诉人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中复性肌肤适用)一瓶,净含量130毫升,价格170元。

该化妆品外包装盒底部标注“限用日期:记载于底部或侧面”,内置玻璃容器底部标注:“限用合格2007.11.21.”。

我购买该化妆品后即开瓶使用。

原告在被告苏宁中心处购买了由被告乐金公司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该化妆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以及正确的使用 。

原告买到这样的化妆品,难以正确使用。

乐金公司不在化妆品外包装上正确标注,苏宁中心将这样的化妆品销售给消费者,这种行为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消费者知情权。

请求判令被告:1.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并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2.说明和标注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 。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答辩。

  被告委托代理人:  主审法官:根据原被告陈述,本案争议焦点是:1.本案化妆品包装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是否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2.在本案化妆品上标注“限用合格日期”,是否误导消费者;3.乐金公司对本案化妆品的标注 ,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4.对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应否支持。

双方当事人围绕此焦点提供相关证据。

  原告: 原告刘雪娟向法庭提交了购物发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以及照片4张,用以证明起诉事实。

  主审法官:被告对发票有无异议?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发票的真实性及内容无异议。

被告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对原告刘雪娟提交的购物发票无异议,但认为商品包装盒上的暗码反映,这一盒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不是苏宁中心卖出的。

  被告乐金公司向法庭提交了海皙蓝商标注册证、企业标准备案号、生产许可证、卫生许可证、杭州市病症预防控制中心的检验报告、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盒和说明书,用以证明其经批准生产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是合格化妆品,该化妆品的正确使用 已经向消费者说明。

  被告苏宁中心向法庭提交了2003年12月至2004年12月的联合销售专柜合同、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包装盒、说明书等,用以证明其是合法经销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

  主审法官: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及要证明的内容有何意见?  原告:刘雪娟对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主审法官:  被告:  主审法官:原、被告在事实方面有无补充?  原告:没有。

  被告:没有。

  主审法官:双方当事人在事实方面没有补充,事实调查结束。

下面围绕争议焦点进行法庭辩论。

  首先由原告作辩论发言。

  (法庭辩论阶段)  原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的Q330101号《杭州乐金化妆品有限公司企业标准》第64条中明文规定:“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产品在包装完好,未经启封条件下,本产品保质期为四年”。

化妆品开瓶后即接触空气,加之温度、环境的变化,以及使用人的使用习惯和卫生条件不同,其活性成分容易发生变化,开瓶后的保质期必将大大缩短。

上诉人刘雪娟于2004年1月26日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上,标注的“限用合格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应该是指该产品在符合规定的贮存条件、包装完好、未开瓶状况下的保质期,不包括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一审认定“该期限应视为开瓶前或开瓶后都应达到的安全使用期限”,是错误的。

因此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下面由被告作辩论发言。

  被告委托代理人:  被告:  主审法官:双方互相辩论。

  原告:消费者购买化妆品,其目的不是为了长期收藏,而是要用它来清洁、保护、美化肌肤。

化妆品一旦变质,通过消费者肌肤的吸收、渗透,必将对消费者的身体产生伤害。

因此,消费者真正关心的,不是化妆品在未启封条件下的保质期,而是启封后的使用期。

产品质量法为确保消费者使用产品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才在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注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外包装上,被上诉人乐金公司仅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同时不说明该日期是指产品未启封状态下的保质期。

乐金公司还在一审中将“限用合格日期”解释为:“在正常保管下正常使用,不要超过瓶底的使用期限,可以保证质量。

”作为生产化妆品的专业人员,尚不能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正确解释。

消费者不是专业人员,在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将“限用合格日期”理解为其所关心的开瓶后安全使用期,则是情理中事。

因此,仅标注“限用合格日期”,不同时说明该日期真实含义的做法,不能使消费者正确了解该化妆品的安全使用期,对消费者有误导作用。

  被告:  原告:GB5296.3-1995号国家标准规定,化妆品通用标签上,必须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纵观两个规定,产品质量法只是对限期使用产品的标注 提出了更高要求,二者不存在矛盾。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 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限期使用产品的生产者,应当将该产品的安全使用期标注在显著位置,清晰地告知消费者。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只按国家标准的规定标注了“限用合格日期”,没有按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标注产品的安全使用期,侵害了上诉人刘雪娟和其他消费者依法享有的知情权。

  被告:  原告:通过两审审理,上诉人刘雪娟已了解“限用合格日期”仅指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未开瓶状态下的保质期,现仍要求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外包装上标注开瓶后的使用期限。

对于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使用期限,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均表示难以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作为化妆品的经营者,乐金公司和苏宁中心有义务以明确无误的方式,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以确保消费者安全地使用该化妆品。

难以确定,并非不能确定。

企业应当本着为消费者服务的宗旨,使用直接标注启封后使用期限,对“限用合格日期”的真正含义作出说明,或者对不能继续使用的情形加以警示等方式,帮助消费者充分了解并正确使用自己的产品,消除消费者可能产生的误解。

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以难以确定为由,要求驳回刘雪娟的诉讼请求,理由不能成立。

  主审法官:双方无新的辩论,辩论结束,下面征询双方当事人最后意见  原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原告:坚持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被告,最后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四、法庭调解判决阶段)  主审法官:下面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对本案进行调解。

被告,你有何调解意见?  被告:不同意调解!  主审法官:原告,有何调解意见?  原告:在诉讼前,双方已进行过多次协商,但被告没有调解诚意,现我不愿意进行调解,听候判决。

  主审法官:由于原告不同意调解,本庭不再做调解工作,下面进行宣判。

  本庭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可以结案。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有义务向消费者告知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后的安全使用期限。

在民事诉讼中,法律只保护特定民事主体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人和标的物均应是特定的。

上诉人刘雪娟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的包装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这一诉讼请求虽然合理,却已涉及到不特定的权利主体和标的物,超出本案能够处理的范围,难以全部支持。

但这一诉讼请求中,包含了刘雪娟希望知道自己购买的这一瓶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开瓶使用期限。

作为消费者,刘雪娟享有知情权,该诉讼请求中的这一部分合理合法,应当支持。

  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驳回上诉人刘雪娟的全部诉讼请求不当,依法应予改判。

据此,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2005年3月10日判决:  撤销一审民事判决。

  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上诉人刘雪娟告知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光嫩肤液的开瓶使用期限。

  驳回上诉人刘雪娟关于要求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在与其购买的海皙蓝O(2上标)时光嫩肤液同样产品上标注开瓶使用期限的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00元,由上诉人刘雪娟负担20元,被上诉人乐金公司、苏宁中心各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上诉于宁泰市中级人民法院。

  闭 庭。

当事人在闭庭后五日内至本院阅读笔录签字。

  书记员:全体起立。

在主审法官退出法庭后当事人及旁听人员退出法庭。

(全剧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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