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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房数卖”的情形下,房产商只能向数个购房者之一履行合同义务,向其交付房屋并进行房产登记转移房屋所有权。此时,未能得到房屋的购房者,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8条的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房产商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向房产商请求:(1)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2)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3)请求房产商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例如,张某与T房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张某支付了20万元的首付款。嗣后T公司将该商品房另行出售给王某并进行了房屋产权登记。此时,张某可以请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20万元付房款及其利息,并且可以请求T公司支付20万元作为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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