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一般为 45 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般情况下的审理期限,在实际操作中,审理期限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而延长,例如案件复杂、需要鉴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
如果您对劳动争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有疑问,建议您及时咨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信息。
建议参考: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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