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不少网友都在问:复原费是吗,怎么分方面的法律知识,小编也是查阅很多资料,整理了相关方面的答案,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文章目录:1、军人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呢?2、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军人的复员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3、军人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离婚时需要分给配偶吗?
军人复员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如何分割呢?
案情简介
永强2007年12月进入部队服兵役,服役期间,较少接触异性,结婚是个老大难的问题。2012年5月经媒人介绍,与刘英相识,两人日常交流都是以电话或视频为主,这样的状态持续两年。2014年1月6日,两人办理结婚登记。
2015年2月17日,刘英为永强生育一女。2016年12月,永强从部队退役。本以为退役后,夫妻陪伴的时间更长,夫妻感情会更好。但由于之前沟通较少,夫妻相处时间久了,矛盾反而更多了,之前因聚少离多、缺乏沟通了解而埋下的隐患终于爆发。两人常因性格不合、生活习惯问题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
2017年2月4日,因夫妻感情不和,刘英外出打工,双方开始分居。2018年9月,永强第一次起诉离婚被驳回。2019年6月,永强再次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婚生女由自己抚养,刘英承担抚养费。
刘英辩称,双方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尚有和好可能,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永强领取的27万元退伍费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裁判结果
永强第二次起诉离婚,表明离婚态度坚决,刘英也没有改善夫妻关系的意愿,而且两人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因此准许双方离婚。
婚生女过去主要随永强生活,从有利于小孩成长的原则考虑,判令婚生女由永强抚养为宜。刘英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600元直至小孩成年为止。
永强共服役九年,服役期间夫妻关系存续三年,夫妻共同财产为3*(270000/9)=90000元,刘英可以分得该共同财产的一半,即永强应向刘英支付45000元。
法规解读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对于“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比如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婚后的每年分红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比如工伤保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失业救济金等。
关于军人退役之后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年平均值=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人均寿命七十岁与军人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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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律师为您讲解:军人的复员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2015年在部队受的伤,被认定为三级伤残后于2016年复员。当时,部队分别给我发放了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以及复员费。复原后,由于身体的缺陷以及其他原因,我与妻子争吵不断,决定离婚。我想咨询一下,有关我的复员费以及伤残补助金之类的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要对这些财产进行分割吗?
律师答疑
根据《民法典》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军人的财产大致可以做如下分类:
(1)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医药生活补助费,这些纯属军人一方个人财产;
(2)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自主择业费、退役医疗保险金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对于军人的优待金、死亡抚恤金既不属于军人一方个人财产,也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您的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是不需要进行分割的;而发放到您名下的复员费,将以你们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里所说的平均值,是指发放到您名下的费用总额按人均寿命七十岁与您入伍时实际年龄的差额均分得出的数额。比如说您20岁入伍,结婚10年,复员时获得复员费30万元。那么多年平均值=30万元÷(70岁-20岁)=0.6万/年。复员费中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0年×0.6万/年=6万元。那么,离婚时您的妻子一般能从30万元复员费中分得3万元,另27万元属于您的个人财产,不需要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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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获得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在离婚时需要分给配偶吗?
小刘是山东人,2010年起一直在广西某地部队服役。2016年,其与当地女青年喜结良缘,领证结为夫妻。2022年,小刘以士官身份退出现役,选择出来自主就业,领取了复员费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三十余万元。关于出来创业的方向问题,小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应该回山东老家发展,一来以前的人脉在那边,二来父母年事渐高,回去也好照顾。但小刘的配偶认为自己不习惯北方的饮食和气候,加之自己是独生子女,不同意跟小刘离开广西发展。一来二去,两人便闹到了离婚的程度。小刘想知道,如果两人离婚的话,他退出现役时领取的各种复员费和补助要不要分给其配偶,如果分的话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的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配给配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如本案例中小刘服役时间为12年,假设最终到手的各种费用是36万元的话,那么每年的平均值是3万元。2016年小刘结婚后,属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6年,那么6年*3万/年,共有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刘配偶可以分得这18万元的一半,也就是9万元。
当然,《民法典》出台后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失效,自主择业政策也有所改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仍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小刘是山东人,2010年起一直在广西某地部队服役。2016年,其与当地女青年喜结良缘,领证结为夫妻。2022年,小刘以士官身份退出现役,选择出来自主就业,领取了复员费及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三十余万元。关于出来创业的方向问题,小刘经过深思熟虑认为应该回山东老家发展,一来以前的人脉在那边,二来父母年事渐高,回去也好照顾。但小刘的配偶认为自己不习惯北方的饮食和气候,加之自己是独生子女,不同意跟小刘离开广西发展。一来二去,两人便闹到了离婚的程度。小刘想知道,如果两人离婚的话,他退出现役时领取的各种复员费和补助要不要分给其配偶,如果分的话按照什么标准来执行?
答:军人退出现役时的领取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费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分配给配偶。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数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而言,如本案例中小刘服役时间为12年,假设最终到手的各种费用是36万元的话,那么每年的平均值是3万元。2016年小刘结婚后,属于夫妻关系的存续期间是6年,那么6年*3万/年,共有18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刘配偶可以分得这18万元的一半,也就是9万元。
当然,《民法典》出台后上述司法解释已经失效,自主择业政策也有所改变,但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仍可按上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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