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2、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当一方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措施,以实现债权人的债权。
建议参考:
1、在签订离婚协议或进行财产分割时,应当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和归属,避免产生纠纷。
2、如果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被执行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以确保自己的债权得到实现。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 知识产权的收益;
-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 一方的婚前财产;
-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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