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人有哪些义务
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刑事强制措施,虽然对人身的强制程度较轻,但仍然要求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定的义务。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遵守以下几项义务: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一规定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审判,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
2.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
3.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还需要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4.被取保候审人在接到传讯时应当及时到案。取保候审只是手段,候审才是目的。因此,被取保候审人有义务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达指定地点,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
5.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是为了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6.被取保候审人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是为了维护案件的证据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通过破坏证据或者串供来逃避法律追究。
二、离开居住地限制
1.除了上述义务外,被取保候审人在离开居住地方面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这一限制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和审判,防止其逃避法律追究。
3.如果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被取保候审人应当提前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这里的“正当理由”是指一些合理且必要的原因,就医、学习、工作等。
4.在申请离开居住地时,被取保候审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来支持其申请。
5.如果取保候审是由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的,执行机关在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还需要征得决定机关的同意。
这是为了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和法律的正确实施。
三、传讯到案及证据保全
1.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还有一项重要义务,即在接到传讯后及时到案。这是为了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审理。
2.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接到传讯后拒不到案,将视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可能会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3.被取保候审人还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证据保全工作。这包括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等行为。
4.如果发现有人试图破坏证据或者串供,司法机关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5.在执行取保候审时,执行机关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上述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应当承担的后果。
6.这是为了确保被取保候审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自觉遵守取保候审期间的各项规定。
7.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规定,已经交纳保证金的,保证金将被没收。
8.根据不同情形,还可以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对其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
这些措施都是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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