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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间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有着良好效果,曾某诈骗二审减刑三年案、唐某公司企业受贿缓刑案、林某受贿无罪辩护案、董某涉嫌九百万职务侵占无罪辩护案、黄某假冒注册商标减刑判决案、乔某盗窃缓刑案、郑某毒品犯罪轻判案、胡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减刑案、胡某非法经营无罪辩护案、周某抢劫减刑案、王某 犯罪中止辩护案、詹某 案、肖某寻衅滋事无罪辩护案等等数十起刑事案件。
成功代理贺泰公司与先进电子死债案,挽回全部200余万经济损失额外获赔20余万利息损失;成功代理贺泰公司与福州汇合科技案件,挽回180万经济损失;成功向中恒上市公司索债70余万。
丹麦风情商标侵权案成功代理,在业内引起重大反响。
被誉为死案的河北昱坤与北京某公司一百多万货款纠纷,历经河北、北京初、中、高级人民法院,取得完胜。
某地板质量纠纷案在对方出具检验报告的不利情形下因敏锐发现对方证据缺陷而力挽狂澜;同样被誉为死案的某欠条案,因抓住对方诉状漏洞而峰回路转;曾被某老律师声称二十年不见其难度的迪拜公司诉惠州香港公司案,经过长达两年的艰苦策划和准备,案件取得重大进展;某全球品牌著名代工企业重大诉讼案成功运作;一些列重大疑难案件被同行评为经典案例。
其成功来源于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几十年形成的独到思维方式。
被业内誉为‘最具思辨才华的律师’。
这是赵律师长期奉守的‘越疑难,越兴奋’风格的真实积淀。
赵启太律师执业十余年,正值律师生涯的黄金年龄。
曾代理各类诉讼案件1000余件,先后担任几十家企业顾问。
所办众多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堪称经典案例。
其成功来源于丰富的诉讼经验和几十年形成的独到思维方式。
因曾担任中学数学和物理教师,且对兵法谋略和哲学的痴迷,这些知识运用于法律实践,赵律师形成非常独到的办案手法,被业内誉为‘最具思辨才华的律师’,这是赵律师长期奉守的‘越疑难,越兴奋’风格的真实积淀。
但是,‘万般皆下品,唯有德优先’,职业道德才是赵律师真正捍卫的核心价值!!相信,你的选择会证明你的明智!!。
原则上来讲,如果房产是在婚前由个人全额购买的,就属于个人财产,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如果房产是在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可以参考下面的规则进行分割:第一,夫妻协商如何分割房产。
双方如果就房产分割比例、分割方式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就尊重当事人的个人意愿,依照当事人协商的结果进行分割;第二,如果夫妻就分割房产的有关事项产生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确定分割方案。
法院在分割房产时,通常会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如果双方都希望取得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价高者得的,法院应当准许;2、如果只有一方希望获得房产,则由评估机构依据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相应的补偿另一方;3、如果双方都不想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在当事人申请拍卖后,再就拍卖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房产分割有什么规定离婚房产的分割 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离婚分割的财产 是如何的婚后购买的房屋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具体如下: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协商处理。
2、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四十条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3]19号)规定: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第二十一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将根据以上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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