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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二)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三)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四)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五)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六)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税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一条对于此类资产损失认定如下:债务人已经清算的,应当扣除债务人清算财产实际清偿的部分后,对不能收回的款项,认定为损失。
对尚未清算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债务人已失踪、死亡的应收账款,在取得公安机关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后,确定其遗产不足清偿部分或无法找到承债人追偿债务的,由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因自然灾害、战争及国际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有败诉的法院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无法执行或债务人无偿债能力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依据法院判决、裁定或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认定为损失。
在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的,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经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对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三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三年以上的,并能认定三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中介机构进行职业推断和客观评判后出具经济鉴证证明,认定为损失。
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债务人在境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经依法催收仍不能收回的,在取得境外中介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或者取得中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有关证明后,认定为损失。
国家税总局第13号令第二十二条对于此类损失认定所要求提供的证据规定如下: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上述情况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依据:(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二)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三) 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等的行政决定文件;(四)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五)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六)债权人债务重组协议、法院判决、国有企业债转股批准文件;(七)与关联方的往来账款必须有法院判决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证明。
国家对于征税方面的管理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企业存在偷税漏税的问题,那么被发现后会有很大的限制影响,而且这些企业在破产和上市时都会直接出现问题,对企业来说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企业的发展过程中税务问题一定要解决清楚。
债权债务 税务处理一定要进行。
以上是企业债权 税务处理国家是怎么规定的,望采纳。
法律主观:公司债权可以 给个人,但是要符合一定条件: 1、 债权 须有有效的合同存在。
2、 的债权须有可让与性。
3、 债权人 与受让人须达成 债权 协议 。
4、债权 必须通知 债务人 。
5、债权 必须遵守一定程序。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 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 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 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 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 ;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 ;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 。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 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 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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