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根据该条规定,对于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机动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具体的处罚方式包括警告、罚款、暂扣驾驶证等,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建议参考:
1、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车辆上路行驶时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2、如果车辆被扣留,应当及时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以便及时退还机动车。
3、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行为是违法的,将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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