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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背景
林某,男,40岁,丧偶,无子女,在一家企业从事技术工作,为人正直,生活比较富裕。而李某是林某多年的好友,李某与妻子外出有事时,经常拜托林某帮助照看自己的女儿。前不久,林某在得知李某与妻子乘坐的飞机失事而双双罹难的消息后,毫不犹豫地将李某唯一的女儿接来与自己同住,打算长期照顾其生活起居。后来,林某从朋友口中得知,虽然李某的女儿由自己抚养,但两人之间并不是收养关系。
学法有疑
林某的朋友说得对吗?林某与李某的女儿之间形成收养关系了吗?
法律讲堂
林某朋友的说法是正确的,林某与李某的女儿之间没有形成收养关系。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抚养亲戚朋友的孩子不属于收养行为,他们之间不适用收养关系。因此,虽然林某在好友李某夫妇二人去世后,实际抚养照看了李某的女儿,但根据法律的规定,他们之间是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成立养父母子女关系。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七条 孤儿或者生父母无力抚养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抚养;抚养人与被抚养人的关系不适用本章规定。
一句话说法
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不是任何帮他人照顾孩子的行为都属于收养行为。且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年龄差应当在四十岁以上。被抚养人由生父母的亲属、朋友照顾的,他们之间的关系不适用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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