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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是指自然人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这种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同样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网友咨询:
收养关系成立,孩子与亲生父母就没有关系了吗?
律师解答:
被收养的孩子与亲生父母之间没有关系,孩子与生父母的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子女和生父母的关系消除是指生父母不再是子女的监护人,无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子女成年后也无赡养父母的义务。这种解除只是法律关系的解除,但血缘关系无法断绝的。因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随着收养关系的建立而消灭,生父母单方面认领孩子的行为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但是被收养的子女成年后自愿承担对生父母的赡养义务的,法律也不会加以制止。
律师补充: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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