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假离婚分了原有房产,一方反悔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房产吗?

赵某和张某于2001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在北京购买了两套房产。由于购房投资利益实在太诱人,比辛辛苦苦打工赚太多舒服太多,两人决定再买一套房。为满足名下只有一套房且已满五年的条件,从而实现减少契税等目的,两人毫不犹豫决定“假离婚”。2018年2月,两人签订《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第三条规定:两人婚后购买的两套房子一套归赵某,一套归张某。其后,两人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然而,狗血又老套的剧情发生,“假离婚”后的赵某先是出售了其分得的那套房产,然后购买新房产,最后带上新欢开始新生活,拒绝和张某复婚。张某用黯然销魂掌把两人结婚照打得稀巴烂后,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认定赵某分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赵某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等。

二、法院判决:

《离婚协议书》第三条无效,赵某向张某支付出售该房产所得款项的一半。

三、判决理由:

本院认为:所谓“假离婚”并非法律概念。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彼此之间不再享有和负担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依据双方当事人陈述,本案原被告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制造离婚的假象,以规避卖房缴纳税费。关于房产分割的约定是为了让A房屋成为赵某名下唯一的住房,双方并不具有真实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目的。因此,《离婚协议书》第三条应为无效。

原被告自始不具有分割夫妻共有财产的真实意思,故不符合申请撤销的法律规定。本院对原被告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第三条的请求不予支持。……《离婚协议书》第三条被确认无效后,该条涉及的财产应当重新分割。张某要求重新分割赵某出售A房屋所得款项,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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