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第224条规定的罪名,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订立合同时,利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这类欺诈主要有五种形式:
(1)以虚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的名义签订合同。
(2)以伪造、变造、无效票据或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的。它叫票据,主要是指能作为抵押证的金融票据,即汇票、本票、支票等。其他所谓的产权证明,包括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和能证明动产和不动产的各种有效证件。
(3)无实际履行能力,引诱另一方继续执行小额合同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
(4)接受另一方支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有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5)以其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这里提及的其他办法,是指订立.履行经济合同时使用的上述四种方式以外,以经济合同为手段骗取合同约定的由对方当事人交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定金和其他有担保财产的一切手段。
1、单位犯罪的定义
"共同合同诈骗罪"系指单位.单位.自然人与自然人因共同故意而犯合同诈骗罪。这种情况主要有两种:一是由两个以上的单位共同实施合同欺诈,二是由单位和自然人联合实施。第二,单位对应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身份犯。基于共同犯罪理论,身份犯与非身份犯共同犯罪将身份犯的犯罪定为犯罪,因此,在单位和自然人实施蓄意犯罪时,应以单位共同犯罪论处。
2、判断是否属于单位犯罪
自然人作为单位成员的双重身份决定了自然人在现实生活中的行为既可以是单位行为,也可以是个人行为。因此,在实践中,如何判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单位或个人,就成为认定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关键。
对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在实践中,可以结合下列情况做出具体判断:
(1)该单位是否真实且合法成立。按照有关法律设立单位,具有诸如财产.姓名.地点.组织等必要条件的组织。对于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成立的公司.企业.机构建立以后,以犯罪为主要活动的,该单位的设立宗旨不符合设立单位的宗旨,通常是为了逃避法律制裁的非法目的,因而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2)单位的总体意愿是否决定了其行为。单位犯罪是以单位意志为主导,以单位意志为表现的行为表现为单位意志,而个人犯罪则完全以个人意志为主体实施,体现了单位意志。通过一定的决策过程,单位决策机构或单位的决策人往往体现出单位意志。在没有集体研究的情况下,单位负责人决定同意的行为,通常不能被视为单位的意志行为。
(3)单位是否获得利益。对目的犯,尤其是牟利型犯罪,只有目的犯为其谋取利益时,才能认定为单位行为。若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将其全部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那就是单位行为;相反,即使以单位名义偷运,违法所得由参与人个人私分的,一般应视为自然人共同犯罪。
(4)单位的代表性。一般来说,单位犯罪需要以单位的名义进行。在此,应充分了解本单元名称之含义。对于打着单位旗号,为个人谋取利益,而不是为单位谋取利益的不法行为,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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