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秦州区人民法院平南法庭依法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二人共同生活期间常因生活琐事、经济问题发生矛盾,原告李某遂起诉要求与被告刘某离婚。但在法庭立案后,李某称其与被告已协商一致,准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那么,诉讼离婚期间可以去民政局离婚吗?
平南法庭依法立案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不到两年且婚后未生育子女,同时双方年纪较小,本着对婚姻家庭慎重的态度,法庭干警积极与双方联系,给予双方一段时间进行沟通协商,力争调解家庭矛盾。调解期间原告到法庭申请撤诉,称其与被告已协商一致,准备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明确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的法律法规,法庭进行了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系原告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准予了原告的撤诉申请,原告撤诉,二人前往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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