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纠纷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样吗(抵押和抵押权的区别)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抵押权纠纷同抵押合同纠纷一样吗的问题带来帮助。

法律主观: 抵押权撤销的法律后果 如果 抵押权 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标准,是不能享有撤销权的。

而且,对于双方存在的债务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才可以享有撤销权。

一旦抵押权人正当权益受侵时,必须熟知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便更有效的申请行使撤销权。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 担保 物权 的实现,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一个是担保物权的竞争解决办法。

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都涉及到这两个方面。

1、对于典型物权担保的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以抵押权为例,民法典规定了拍卖、变卖和折价抵债等方式。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于典型担保物权,不论是抵押,还是质押和留置,担保物权的实现方式都可归结为拍卖、变卖和折价。

2、对于一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竞争的情形,民法典第四百一十四条及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了竞争顺序规则“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1)抵押权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清偿顺序;(2)抵押权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的概念及其特征 概念:根据法律规定,抵押权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的担保财产,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的就该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的总称。

特征:(一)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

抵押权是针对财产的交换价值而设定的一种物权,它本质上是价值权,其目的在于以担保财产的交换价值确保债权得以清偿。

故从抵押权的性质和目的的角度来看,抵押权是担保物权。

(二)抵押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债权人无须为了自己债权的清偿而在自己的财产上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为担保债权的清偿而设定的,它只能存在于债权人以外的债务人或者愿意提供财产为债务人履行债务作担保的第三人。

(三)抵押权属约定担保物权而非法定担保物权。

抵押权系由当事人的抵押合意而设定。

当事人可以自由地就抵押财产、抵押期限、抵押担保范围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进行约定,并在 抵押合同 或者主债权合同中的抵押条款中予以明确。

(四)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抵押权的公示主要是登记,抵押权的成立与存续,只需登记即可,不必转移标的物的占有。

(五)抵押权的内容是变价处分权和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的内容有两项:一是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二是就抵押财产卖得价金的优先受偿权。

对抵押财产的变价处分权是指当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以合法方式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或者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抵充债务。

担保物权是可以约束着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同时,给予了双方一定的权利和应要履行的义务。

希望您阅读后,对您有所帮助。

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可以咨询我们律师,他们会给出专业建议。

法律客观:《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以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书的房地产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原《房屋所有权证》上作他项权利记载后,由抵押人收执。

并向抵押权人颁发《房屋他项权证》。

以预售商品房或者在建工程抵押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抵押合同上作记载。

抵押的房地产在抵押期间竣工的,当事人应当在抵押人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后,重新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分析:在解除抵押权时,纠纷可能会出现在抵押标的物的确认、抵押权的实行、抵押人的知情同意等方面。

要解决这些纠纷,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 在抵押权成立时就明确标的物,及时登记,避免标的物产生争议。

2. 抵押权持有人要依法执行抵押权,不能超范围行使。

3. 抵押权解除时,需要抵押人和抵押权持有人双方都同意,确保程序合法。

法律依据:1. 《合同法》 第三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物,债务人应当提供担保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提供担保物的除外。

2. 《担保法》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或者第三人有履行担保债务能力的,抵押权人不得依据抵押权对抵押财产执行拍卖、变卖或者接受抵押财产的 。

3. 《民法典》 第一千三百零一条 抵押权自抵押物交付抵押权人或者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4. 《担保法》 第三十四条 在抵押权合同生效前,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依法协商达成关于担保债务数额、履行期限、抵押标的等条款的协议,签订抵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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